併購舞弊的解析
對於
併購的會計處理有
購買法和
權益聯營法兩種。在購買法下,只有購買日以後被購併公司實現的
利潤才能納入收購公司本期利潤中,而在權益聯營法下,收購公司可以合併被購併公司的全年利潤。由於權益聯營法容易操縱利潤,所以西方國家要么禁止使用權益聯營法,要么對其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但目前我國還未出台有關併購的
會計準則,相關法規也未對其做出詳細規定,這就給了管理當局可乘之機。
另外,
購買法中對於購買的日的確定也常常是舞弊者鑽空子的地方。整個
併購過程中有很多關鍵時點,如雙方簽訂協定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東變更註冊日和實際接管日。儘管財政部在《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中對購買日的確定做出了規定,但在實務中,如何確定購買日仍然具有彈性。這就使許多
上市公司有機會在臨近資產負債表日時,利用突擊購併虛增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