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吞

併吞

併吞,指容納合併;侵占別國領土或他人的財物、土地。見漢 賈誼過秦論》:“有席捲天下包舉宇內囊括四海之意,併吞八荒之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併吞
  • 外文名:annex
  • 拼音:bìng tūn
  • 注音:ㄅㄧㄥˋ ㄊㄨㄣ
拼音,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拼音

bìng tūn

基本解釋

  1. [merge;swallow up]
    把別國的領土或他人的財產強行併入自己的範圍。
    有席捲天下,包舉宇內,囊括四海之意,併吞八荒之心。——漢· 賈誼《過秦論》
  2. 吞沒,淹沒。
    若干住人的地區反而為沙漠所併吞。——《向沙漠進軍》

引證解釋

  1. 兼併侵吞。
    ①唐 李山甫 《亂後途中》詩:“諸侯貪割據,群盜恣併吞。”
    ②宋 岳飛 《御書屯田三事跋》:“祜(羊祜)輔晉武,慨然有併吞之心。”
    ③《東周列國志》第一百五回:“秦王曰:‘寡人慾併吞六國,計將安出?’”
    ④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五十四回《吳國太佛寺看新郎 劉皇叔洞房續佳偶》:“汝主乃錢塘小吏之子,素無功德於朝廷;今倚勢力,占據六郡八十一州,尚自貪心不足,而欲併吞漢土。
  2. 容納合併。
    郭璞《江賦》:“揔括漢泗,兼包淮湘,併吞沅澧,汲引沮漳。”
  3. 把別國的領土或別人的產業等強行納入自己的範圍內。
    ①明 無名氏《臨潼鬥寶》第一折:“某有心併吞十七國諸侯,爭奈無有妙計。”
    ②清 無名氏《義火可握國記》:“其後雖併吞四鄰,不復染指於該國。”
    ③柯超《辛壬瑣記》:“賊既敗竄,散處紹屬。紹民疲敝,無所得食,每自相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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