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1980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以來,已歷經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12月由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80年
  • 地點:佳木斯
  • 性質:政府人員
常委會簡介,歷史沿革,

常委會簡介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1980年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以來,已歷經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於2002年12月由市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由35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書長1人,委員27人。多年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在中共佳木斯市委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勇於實踐,開拓創新,在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重大事項、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密切同代表和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以及常委會自身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進展。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保障和促進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五年。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主持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指導本市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受理人民民眾對佳木斯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隨著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的進一步展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向前發展,不斷趨於完善,必將對佳木斯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歷史沿革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歷經初創、形成和發展,被迫中斷,恢復和健全4個時期。
1949年9月----1954年1月是初創時期。1949年9月,遵照東北行政委員會和松江省政府的指示,建立佳木斯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這是佳木斯市歷史上第一個由人民管理國家大事的組織形式。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半左右。從1950年11月第二屆開始,市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代行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至1954年4月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市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完成其歷史使命。
1954年4月----1965年是形成和發展時期。1954年4月,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2年,閉會期間由市人民委員會代行其職權並處理日常事務。到“文化大革命”前,歷經6屆召開21次代表大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迫中斷。市人民代表大會停止召開,其職權由市革命委員會取代。
1980年以後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健全和完善時期。1980年經普選產生第八屆市人大代表。同年10月17日召開佳木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了常設機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建立後,已歷經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1月由市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至2012年1月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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