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大學是1995年6月27日經原國家教委批准,由佳木斯醫學院、佳木斯工學院、佳木斯師範專科學校和原佳木斯大學合併組成的大學。
《佳木斯大學章程》是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7年3月21日由黑龍江省教育廳發文核准實施。
《佳木斯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教育形式與職能、學校與舉辦者、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學生與學員、教職工、經費資產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文化與標識、附則等共11章9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黑龍江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黑教發【2017】14號
- 核准實行時間:2017年3月21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制定過程
佳木斯學校章程最早於1999年制定,曾於2005年進行修訂,2015年按照上級有關工作要求再次修訂。
2015年7月23日,《佳木斯大學章程》通過學校首屆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題會議討論。
2015年7月27日,《佳木斯大學章程》通過校長辦公會審議和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定。並在本次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通過。
2017年3月21日,黑龍江省教育廳發布《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佳木斯大學章程)》檔案,正式核准《佳木斯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黑龍江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7號
(佳木斯大學)
佳木斯大學:
你校《關於申請核准<佳木斯大學章程>的報告》(佳大呈字〔2017〕1號)收悉,經黑龍江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專題會議精神,你校應當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後的章程為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要結合學校建設實際,不斷豐富章程的內容,健全章程監督機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運行。
省直有關部門要尊重高校章程,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做好巨觀調控和管理服務工作,促進我省高校改革發展。
附屬檔案:佳木斯大學章程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17年3月2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佳木斯大學是1995年6月27日經原國家教委批准,由佳木斯醫學院、佳木斯工學院、佳木斯師範專科學校和原佳木斯大學合併組成。其中,佳木斯醫學院始建於1947年,其前身合江軍區衛生學校是中國共產黨在東北解放區創辦的第一所衛生幹部學校; 佳木斯工學院創建於1958年,曾隸屬於原國家農機部;佳木斯師範專科學校創建於1949年,其前身為佳木斯師範學校;原佳木斯大學創建於1985年,是市屬地方性高校。2000年5月,佳木斯市糧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併入;2002年9月,富錦師範學校併入;2003年4月,黑龍江省理工學校併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佳木斯大學,簡稱為佳大。學校英文名稱為Jiamusi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JMSU。學校註冊地址為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學府街148號,學校網址為。
第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等重要事項,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定,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努力建設國內同類院校一流、在東北亞有一定影響力的地方綜合性大學。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地方”的辦學理念,立足“三江(三江平原)” 、服務龍江、面向全國;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依法治校;堅持現代化、國際化、信息化的發展方向,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努力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需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明德礪學、崇尚實踐,努力培養理想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和寬厚的科學文化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職能
第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學校以開展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逐步提高研究生比例;適度開展繼續教育、留學生教育以及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地方戰略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建設和結構調整,發揮綜合優勢,促進學科融合,依託醫學、工學傳統優勢學科,協調發展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及相關專業。
第十條 學校依法對學生進行管理,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要求、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並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質量為生命線,建立健全以督導與評估相結合的教學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倡導學術自由和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堅持創新驅動發展,鼓勵科學研究、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積極推動教研融合,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機制和評價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肩負服務社會使命和責任,堅持服務民生,充分發揮學科、人才、科技、信息、醫療衛生等優勢,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學校繼承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培養人文情懷,凝練並傳播具有時代特徵和學校特點的大學文化,促進區域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六條 學校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為黑龍江省教育廳。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教育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學校改革發展,規範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評估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考核、任免學校負責人等;
(二)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履行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保障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和增長,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合理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整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及有關程式;
(二)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依法依規向學生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根據客觀實際和學校發展需要,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範圍內,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完善分配製度;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資產、國家財政性補助、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九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佳木斯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對學校黨的建設全面負責,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又紅又專、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創新黨組織活動載體,豐富黨組織活動內容,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由全校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佳木斯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職權主要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按照議事規則,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會議決定的事項應按照學校議事規則規定提出,議題應經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審閱並充分溝通後,方可提交會議研究決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應列席黨委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等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重要會議,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第三十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建議方案應在規定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
黨委全體會議、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建設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評價與學術道德委員會和職稱評聘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按其章程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支持計畫推薦和培養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學術委員會對下列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機構,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每屆任期4年。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其條例開展工作。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一次評議;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相關任務。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主要行使如下職權:
(一)審議學代會常任代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常委會”)和學生會、研究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學代會章程和學生會組織的章程;
(三)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代會和學生會組織的領導機構;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學代會議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代會常委會是學代會的常設機構,由學代會選舉產生,並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學代會決議,代表學校全體同學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決定領導機構組成人員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的學生會組織和社團聯合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支持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同時設立法律諮詢委員會;法律顧問和法律諮詢委員會受學校委託,按其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發展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和發展建設學生諮詢委員會,接受學校委託,就有關事項開展諮詢與論證,並分別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及辦學自主權設定黨政、教學教輔及直屬機構;設定跨學科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學術組織。各組織機構按學校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定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定非常設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對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自主設定若干學院,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賦予學院相應職能許可權,進行工作部署、指導、檢查、考核,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主要職能:
(一)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廉政建設工作;
(二)制定並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做好教學管理、教學改革、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等工作;
(四)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提出專業調整、設定意見;
(五)負責學院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工作;
(六)負責學生的思想教育、管理、創新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與行政班子對學院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負有共同責任,黨政之間既要明確職責,又要協調合作。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主要決策形式,遵照其議事制度討論決定學院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院黨委(總支)主要負責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群團工作、廉政建設工作,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分學術委員會、分學位評定委員會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並分別按其章程和制度開展工作。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是指參加學校組織的進修培訓等活動、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支持學生參加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創業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專項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並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幫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要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在不影響學業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在課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有關學生、學生組織對學校的懲處或其他決議事件的申訴。
第五十八條 進修生、交換生等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學員,在學期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學校相關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教職工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以教師為主體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術人員組成。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比例。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依規對教職工施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對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乎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以及公平獲得各種獎勵榮譽等機會;
(四)通過多種渠道,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可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服務學生;
(三)加強學習,勤勉工作,完成崗位任務;
(四)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和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構建培養與培訓體系,提升教職工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和個人履職相適應的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
第六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獎懲機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與保護機制,成立教職工申訴受理專門機構,保護教職工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第六十九條 學校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離退休政策,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在學校發展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第八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七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財務工作。
第七十三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最佳化經費支出結構,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預算決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績效評價、財務信息披露、審計監督等管理制度,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
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努力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校園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推進教育信息化建設,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機構)的合作。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佳木斯大學及其前身註冊並接受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者以及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或者曾被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或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條 學校設立佳木斯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依法自發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鼓勵校友參與、監督學校建設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辦學資源。校友會及學校各校友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一條 學校設立佳木斯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由學校、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傑出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等各方代表組成,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二條學校設立佳木斯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依靠廣大校友、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全面支持和推動佳木斯大學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學校文化與標識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訓:明德礪學,崇尚實踐。
第八十四條 學校精神:艱苦創業,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奮發有為。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風:團結、勤奮、求是、創新。
第八十六條 學校教風:嚴謹治學,教書育人。
第八十七條 學校學風:勵志、篤學、睿思、求新。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徽以綠色為主色調,頂部由校門提煉的抽象圖案,承載起由三個抽象“人”字組成的“眾”字圖案,底部為象徵地域性(三江平原)的三條折線,中間是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時間。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旗底色是綠色,中間條形白色,綴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條 學校校歌為《佳木斯大學校歌》。
第九十一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7月20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訂,需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核准。
學校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政策及學校發展需要對章程進行修訂。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必須以本章程為依據,不得與本章程牴觸。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