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環衛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環衛基礎設施管理規定
  • 發布機構: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通知
  • 索引號:007039450/2012-00087
  • 發文日期:2012年08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第三章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第四章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增加其質量效益,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包括:
(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果皮箱、垃圾桶(斗)、垃圾分類收集箱、環衛工作用房、垃圾運輸車輛、環衛車輛及停車場等。
(二)生活垃圾中轉設施: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屋。
(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中轉及處理設施的行業管理工作;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中轉及處理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國土規劃、發展改革(物價)、環保、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本管理規定。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城市建設中安排一定投資用於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多元化投資機制。
第六條 各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按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完善、逐步提升的方針,加強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各類設施處於完好狀態。同時加強對市民的宣傳教育,增強廣大市民愛護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意識。
第七條 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國土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有關規劃或建設項目涉及到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設施時,須先徵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保障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用地的供給。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監督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嚴格按相關規範建設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以確保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質量。
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愛護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義務,對損壞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行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施

第九條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定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定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第十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屬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並積極配合進行分類收集。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一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步推進、試點先行”的原則,在全市各中心城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國小校及居住小區開展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三條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以宣傳為導向,採取多種有效形式,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引導廣大市民掌握生活垃圾分類常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使其成為市民的自覺行為。
第十四條 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轄區情況設定環衛車輛停車場,環衛車輛集中停放、維修、保養。
第十五條 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明確環衛車輛行駛線路及作業時間,環衛車輛不得擅自更改行車線路。
第十六條 新購置的生活垃圾中轉運輸車輛,須達到分類、密閉、壓縮要求,禁止敞開式收集和運輸。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中轉運輸車輛上路前必段沖洗乾淨,車輛不得帶泥上路,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撒落、遺漏。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三章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將經國土規劃部門確定的生活垃圾中轉設施項目納入綜合開發(改造)計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大中型集貿市場、商場、旅遊設施、車站、港口、游(娛)樂場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築,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範標準和佛山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中轉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的,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的,規劃相關部門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應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要求。在分類收集、處理系統尚未建立之前,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的設定應考慮適應未來分類收集的發展需要。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閒置、遷移或者拆除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確有必要關閉、閒置、遷移或者拆除的,必須經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關閉、閒置、遷移、拆除和重建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的設計方案、平面定位應在規劃方案報建的同時報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完工,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病媒生物防治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辦理移交接管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遵循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規範化管理的原則,各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生活垃圾中轉設施,建立並完善服務和監管體系。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中轉設施營運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保障生活垃圾中轉設施正常規範營運;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必要的保障經費和設施。

第四章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八條 嚴禁以下廢棄物進入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一)建築廢棄物:建築殘土、磚、瓦、石、陶瓷等殘碎物、廢水泥及水泥製品殘碎物、廢砂及其他建築殘碎棄物;
(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業製品及其殘物,有毒藥物、有化學反應並產生有害的物質,有腐蝕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物危險品、醫療垃圾;
(三)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必須達到無害化要求,未能達到無害化要求的要限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必須關停並恢復生態功能。
第三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進行有效監管,切實加強市容環衛監管隊伍建設,逐步建立第三方專業化監管機制,提高科學監管水平。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營運單位須嚴格執行生活垃圾處理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在滲濾液和煙氣排放口安裝排放自動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並按月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營運單位要制訂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等突發事件。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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