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

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

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英文名:FoShan Jewelry and Jade Artic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FSJJIA)是經佛山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立的,由從事珠寶玉器行業的商鋪、經營企業、加工廠及相關的同行發起並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法人社會團體。

目前,我國過快的債務增長,金融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力降低,使我國經濟的經濟整體處於疲軟的狀態。市場需要整改,企業經營模式需要整改,轉型期的玉器市場也處於低迷狀態。七月上旬的緬甸公盤落下帷幕,今年的翡翠原石價格明顯縮水。幫助各大商家成功轉型,找到通道適應新型市場,走出低沉也是本協會存在的一大先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
  • 外文名:FoShan Jewelry and Jade Article Industry Association
  • 性質:社會團體組織
  • 宗旨: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
珠寶玉器協會,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章程修改程式,財產處理,附則,

珠寶玉器協會

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以“標準、創新、藝術”為理念,在梳理行業政策,打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時,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在推動整個行業發展的高度,推進行業品牌建設,開展“中國珠寶玉器行業信用評價”服務,為中國珠寶品牌的持續提升,奠定了基礎,積蓄了能量。將行業宗旨標準化、思維創新化、品牌藝術化。本會以“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為目標,打造品牌效應,拓寬銷售渠道,多元發展珠寶玉器行業。發起政府、企業、民眾全方位監督、規範行業,促進產業更好更快發展。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廣泛聯繫佛山市從事珠寶玉器行業商鋪、經營企業、加工廠和相關的同行,圍繞珠寶玉器的加工、生產、銷售開展業務交流,最佳化資源配置,推行誠信經營,文明經商,減少惡性競爭,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單位、企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橋樑作用以及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促進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協會”(英文名:FoShanJewelryandJadeArticle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FSJJIA).
第二條 本會是佛山市從事珠寶玉器行業的商鋪、經營企業、加工廠及相關的同行發起並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佛山市從事珠寶玉器行業商鋪、經營企業、加工廠和相關的同行,圍繞珠寶玉器的加工,生產,銷售開展業務交流,最佳化資源配置,推行誠信經營,文明經商,減少惡性競爭,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單位、企業單位與企業單位之間橋樑作用以及服務功能和自律作用,促進佛山市珠寶玉器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大益東路13號寶玉樓2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團結從事珠寶行業活動的經營、生產、商貿、科技和教學。對省內外珠寶供需形勢、產業結構、管理體制、利用保護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和規範市場提出建議,為珠寶企業提供服務。
(二)組織各類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方面的講座,行業會展,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有關學術、生產、設計、管理、等技術方面的專業培訓或研討活動,組織各類技術、設計方面的賽事,提高專業製作技術和設計水平。
(三)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會員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反映會員意見,及時為會員排憂解難,提供服務。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諮詢等技術商務服務。
(五)參與或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六)蒐集、整理、研究國內外珠寶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有關珠寶方面的書刊,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行業的政策。
(七)加強與區域內外商會、協會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交流與聯繫,促進會員在經濟貿易、技術信息、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有關事項,結合本行業的特點開展珠寶知識的科學普及和各項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回饋社會。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只接收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八)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人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自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03月08日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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