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3月8日,是中國內地最早成立的省級珠寶行業協會之一,也是中國最有影響力的省級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經過23年的發展,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現有1200多家單位會員和1000多個人會員。國土資源部和其所成立的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是協會的行業領導部門,雲南省政協辦公廳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外文名: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Yunnan
  • 地點:雲南省
  • 屬性:非盈利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以“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為宗旨,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協會辦事的方針,努力成為全省珠寶玉石產業發展的促進機構;全省珠寶玉石企業家聯誼交往的平台;維護全省珠寶玉石產業發展和企業家權益的重要組織;溝通政府部門和珠寶玉石產業界的重要橋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雲南省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簡稱“雲南寶協”,英文名為:Gems &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Yunnan,簡稱為GAYN。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雲南省以從事經營、加工的企業和企業家、個體經營者為主,以珠寶研究、科研、教學的珠寶業單位、個人及珠寶愛好者為輔自願組成的非盈利、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一致,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圍繞振興雲南珠寶行業,促進經濟發展這一目標,開展各項活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政協辦公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點在昆明市東風西路99號C座6樓,電話:3606252,郵編:65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團結從事珠寶行業活動的經營、生產、商貿、科技和教學工作者。對省內外珠寶供需形勢、產業結構、管理體制、利用保護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和規範市場提出建議,為珠寶企業提供服務;
(二)協助業務主管單位、珠寶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繫;
(三)開展珠寶的鑑定檢測、科學研究和技術諮詢等技術服務;
(四)組織和開展珠寶知識的科學普及活動;
(五)組織和開展珠寶行業的技術、經濟和管理等專業培訓工作;
(六)組織並參加全國有關珠寶行業的各種交流活動,多方面加強與外界的聯繫,學習借鑑並及時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珠寶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
(七)蒐集、整理、研究國內外珠寶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有關珠寶方面的書刊,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珠寶行業的政策;
(八)搞好本協會的自身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和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單位會員:以從事珠寶經營、生產、商貿、教學、研究的單位,可接納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從事珠寶經營、生產、商貿、教學、科研工作者,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珠寶愛好者,可接納為個人會員;
(三)對本協會有特殊貢獻的、有聲譽的省內外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授予名譽職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珠寶行業、珠寶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申請並經會員兩人介紹。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免費參觀協會舉辦的各種展銷會及展覽會,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提倡文明經商,嚴守職業道德,維護協會聲譽,執行協會協定;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分配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主動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對協會工作提出積極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理事會的產生應體現穩定發展的原則充分醞釀,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交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政協辦公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中國寶玉石協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負責本協會內部珠寶鑑定師的批准或除名,審定和授予的各種榮譽及獎勵;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組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對各項制度的落實進行檢查、監督;
(十)通過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高級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議閉幕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日常工作有專職人員負責制,向會長報告情況,會長根據工作發展決定是否召開常務理事會,研究解決問題。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對協會有特殊貢獻的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知名人士可聘任為協會的名譽職務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政協辦公廳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任職不得超過三屆,年齡最高不超過75歲。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政協辦公廳和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增補,決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集體領導,日常工作由秘書長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權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有關企業單位、個人和理事單位損贈;
(三)在核准註冊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諮詢鑑定和其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長10萬元/屆,常務副會長5萬元/屆,副會長3萬元/屆,常務理事2萬元/屆,理事1萬元/屆,普通單位會員2000元/屆,個人會員200元/屆。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政協辦公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政協辦公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政協辦公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政協辦公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省政協辦公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1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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