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是佛山市為規範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管理、移交等行為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發布於2015年03月2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20日
  • 發布機構:佛山市府辦公室
  • 文號:佛府辦〔2015〕19號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第三章移交和辦證,第四章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佛山市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以下簡稱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管理、移交等行為,實現“可建、可用、可管”的目標,在配建教育設施的管理操作過程中做到流程明確、主體清晰、要求清晰、責任清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城鎮新建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是指佛山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佛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定,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住宅項目必須配套建設的國小、幼稚園。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國小、幼稚園不適用於本辦法,應嚴格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3〕32號)和《國務院關於當前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等檔案執行。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辦法建設和移交所開發項目的配套教育設施。
第四條城鄉規劃、國土、建設、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配建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一節配建規劃規定
第五條建立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同步編制機制。各區教育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城鎮化水平等因素,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聯合組織編制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對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和設定標準等提出明確要求,實行城市總規、控規與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同步編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應由各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教育、規劃部門備案。
第六條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按照基礎教育設施專項規劃落實教育設施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建設規模和設定標準等要求,並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於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區開發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在規劃條件中落實相關教育設施配套要求,並應當向社會公布。確實需要對教育設施布局進行調整的,必須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對未達到配建要求的零星地塊進行出讓開發時,各區城鄉規劃、國土、教育等部門要落實教育設施專規規劃的要求,需在該區域預留基礎教育設施用地,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實施。
第二節土地出讓規定
第七條對於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出讓土地,在具體宗地出讓前,國土部門應將教育、城鄉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的配建教育設施建設標準、位置要求、交付使用條件、交付時間等要求,在土地出讓招標檔案中予以落實。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應當明確開發企業應承擔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和移交義務,以及配套設施產權屬區級人民政府,並需標明設施位置要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交付使用條件等事項。
第三節部門審批規定
第八條對於需要配建教育設施的項目,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契約的要求,在審批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階段,徵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於配建教育設施的總體布局方案和各具體項目建設要求的意見,並作為規劃審核意見的重要依據之一。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審核落實配建教育設施的布置方案是否符合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的要求。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圖審查階段,審圖機構負責審核把關配建教育設施的設計方案是否滿足層高、通風、採光等建築規範和《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標準》和《廣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化城市(鄉鎮中心)幼稚園的辦園標準》等教育行業規範要求,並作為施工圖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九條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契約中規定的配建教育設施的規模、設施要求等設定標準和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核定的位置進行建設。未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發企業不得擅自縮減或修改配建教育設施規模,不得擅自改變配建教育設施的位置。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節建設管理規定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納入居住區項目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建築節能、主體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監管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十一條經批准預售或現售的項目,開發企業應在銷售現場對配建教育設施的位置、面積等內容進行公示,並在預售、銷售契約中明確約定配建教育設施的權屬。
第五節竣工驗收規定
第十二條在辦理住宅區項目聯合驗收手續時,申請驗收項目有要求設定配建教育設施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該項目的聯合驗收,對配建教育設施的具體位置、面積、功能、建設標準等是否符合驗收要求進行把關。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教育設施必須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完成前完成全部配建教育設施的驗收,否則開發項目不予驗收。

第三章移交和辦證

第十三條配建教育設施屬國有公共教育資源,由開發企業代建,經驗收合格後,無償將產權移交當地區人民政府,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並交由本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
禁止將配建教育設施進行分割、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配建教育設施的移交統籌工作;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須在配建教育設施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移交報告書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應包括項目審批和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建築審查有關檔案、相關單項(棟)的建設圖紙資料、建築施工資料、各相關專項設施的圖紙資料及項目申報、批覆、驗收等有關檔案。
第十六條接收單位收到開發企業移交報告書後,應對移交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向開發企業書面反饋移交意見。符合接收條件的,在30日內辦理移交,簽訂《移交協定書》。
第十七條配建教育設施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標準交付使用,接收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條件。
第十八條配建教育設施需辦理有關權屬轉移或變更手續的,開發企業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給予協助。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自接收配建教育設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設施交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使用和管理。有關職能部門應事前做好準備工作,及時配備教職員工和有關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做好經費保障,確保教育設施移交後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管配建教育設施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辦成公辦學校、公辦幼稚園或免租金委託辦成普惠性幼稚園。
第二十一條開發企業須負責移交前配建教育設施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問題,並應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移交涉及的確權辦證的費用、移交後的裝修施工、日常管理運營使用所產生的費用及相關安全責任問題,一律由接收部門負責。如土地出讓契約另有約定的,應按出讓契約的約定執行。

第四章爭議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國土、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開發企業未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內容履行配建教育設施建設義務、擅自縮減配套教育設施項目及規模、擅自調整配套教育設施項目位置,或者不按規定時序進行建設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管、依法處理,責令其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企業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開發企業未按時完成配建教育設施移交手續或將其轉讓(產權移交區人民政府除外)、出租、抵押或挪作他用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責任,當地區人民政府可按土地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因履行土地契約發生爭議的,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可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部門利用佛山市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平台,對開發企業的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移交行為進行監督,將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開發企業在履行配建教育設施義務的過程中與相關部門發生爭議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可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渠道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本規定施行前土地出讓方案已經審批同意的住宅區項目,其配建教育設施的建設內容及標準按原規劃條件及出讓規定執行;住宅區配建教育設施的權屬,按當時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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