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繼雄
- 別名:何繼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省廣州市
- 出生日期:1964-12-30
- 性別:男
- 居住地:廣州市廣州大道北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強制措施,開庭審理,指控事實,一審判決,二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5年08月至l995年12月,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副鎮長,負責城建工作;
1995年12月至2002年11月,任沙河鎮鎮長,其中(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兼任沙河鎮經濟發展總公司總經理);
2002年11月至2005年10月,任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廣州市天河區冼村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
2008年12月,任廣州市協作辦公室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開庭審理
2015年4月29日,原廣州市協作辦公室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何繼雄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何繼雄被指控從1995年開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以各種名義賄送的財物。何繼雄個人或共同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6630937.36元、價值人民幣107萬元的購物卡、港幣1萬元、美元5000元。
從庭審來看,何繼雄被查與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不無關聯。何繼雄在法庭上自辯,貪腐之路源於兒子一出生就患有地中海貧血病,每月治療費用高昂,不得不“想盡辦法撈錢”。
指控事實
姐弟控制集體企業
在何繼雄被指控的受賄額度中,有超過一半都與廣州市沙河兆聯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有關聯。這家公司在2002年之前是廣州市白雲區沙河鎮屬企業,改制之後,鎮政府持30%股份,其他股份散落在16條村以及個人手中。
何繼雄曾在1995年到2002年期間,長期在沙河鎮擔任副鎮長、鎮長等職務。2002年,沙河鎮龍洞村被劃為龍洞街道辦後,何繼雄又繼續擔任黨工委書記,直到2005年調任冼村街道辦任黨工委書記。
何繼雄本人的供述稱,2005年,兆聯公司換屆,在他的推動下,姐姐何月霞當選成為兆聯公司董事長。而為了讓姐姐當選,一方面他找到原董事長冼瑞洪,先將姐姐調到這家公司,另一方面,他還做通了16條村村領導的工作。
檢方指控,兆聯公司成為何家姐弟控制之下的公司。這家公司在當地持有大量的物業。一個名為李國明的商人,從2007年開始,先後承租了兆聯公司5處物業,通過改造、裝修,然後出租牟利。承租物業分成上,李國明分得40%,何繼雄與其姐姐各自分得30%。至2014年,何繼雄與其姐姐被指分得1540萬元。
除此之外,檢方還指控,何繼雄利用職務便利,為兆聯公司在工作協調、物業管理等方面提供各種幫助,以報銷費用、提取現金等各種方式,收受該公司賄送的感謝費總計人民幣2210043.36元、購物卡104萬元。
跟曹鑒燎有利益關係
在承租兆聯公司物業方面,廣州市原副市長曹鑒燎的身影也出現了。曹鑒燎曾長期在廣州市沙河鎮任職,直到1995年調任天河區副區長。
曹鑒燎於2013年年底被省紀委宣布調查。從昨日庭審來看,省紀委在2014年1月向廣州市紀委移交了何繼雄涉嫌違紀的線索。廣州市紀委則於2014年2月28日對其進行“雙規”調查。
昨日庭審還顯示出,長江企業集團公司董事長趙漢傑捲入到曹鑒燎案。趙漢傑並未回國接受調查,而是在香港通過律師公證,做了有關曹鑒燎案的情況說明。而這份情況說明也被公訴機關直接拿到了何繼雄案的起訴當中。檢方指控,趙漢傑通過曹鑒燎打招呼,找到何繼雄租賃兆聯公司沙河濂泉服裝批發市場物業。趙漢傑以炒賣商鋪的名義賄賂何繼雄240萬元。
何繼雄在法庭上辯稱,這筆款項純屬炒鋪位行為所得,趙漢傑曾拿出6家商鋪,他讓李國明以每間商鋪2萬元的價格支付了租金和押金,之後倒手轉賣後共獲利600萬元。“這當中有兩間是我的,兩間是曹鑒燎的,另外兩間則分別是我姐姐何月霞和葉某(兆聯公司工作人員)的。”何繼雄稱。
何繼雄還稱,當時600萬元到手後,是李國明去拿的錢,之後何繼雄便讓李國明給曹鑒燎送去200萬,由曹鑒燎一名親戚收下。另外又分別拿出80萬給姐姐和葉某,剩餘的240萬則一直在李國明手裡。“直至現在我都沒拿一分錢,而且後來我就覺得這個錢來得太快了,擔心有問題,就讓我姐姐和葉某也把錢退回給李國明,除了曹鑒燎的200萬外,其餘的錢之後一直在李國明手上。”
是否利用職務便利?
29日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的6單犯罪事實中,何繼雄全盤認罪的僅有一單。
何繼雄的辯護律師為其做罪輕辯護。庭審最為核心的爭議焦點在於,何繼雄在多宗被指控的受賄中,均並非直接利用職務的便利。辯護律師認為,根據有關規定,受賄罪必須要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之便包括三個方面,自己本身的職務便利,或者下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但何繼雄受賄一案中,部分賄賂系通過其姐姐完成,但其姐姐並非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不屬於前述的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
而公訴人則認為,不能狹義理解利用職務便利。辯護人則稱,也不能將職務便利無限擴大化。
庭審的最後階段,何繼雄做最後陳述,他自稱仕途暢順,30多歲升處級,40多歲升到副局級。最大的轉變則是因為兒子的出生,兒子一出生就患有地中海貧血病,每個月都要換血600毫升,他不僅要四處托關係尋找血液,還因為每月高達2萬元的醫藥費倍感壓力,不得不“想盡辦法去撈錢”。
庭審中,他說兒子每天晚上都要打針,打八個小時,早上起床時,才能拔針頭。以往都是他幫兒子打針,出事之後,最擔心的也是兒子的身體。說到此,他禁不住哽咽。他稱自己盡到了做父親的責任,但愧對組織的培養。
何繼雄的兒子昨日也在旁聽席,看似高中生的模樣,人很瘦弱,聽到父親的一席話,也忍不住抽泣。辯護人也為何繼雄求情,希望考慮導致其貪腐的家庭原因,對其能從輕處理。
一審判決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繼雄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何繼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二、被告人何繼雄所退贓款現金人民幣2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何繼雄暫存於李某明處贓款現金人民幣4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三、被告人何繼雄名下廣州市番禺區市橋鎮西環路10號之二的商鋪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所得款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四、在本案認定的受賄金額和判處沒收財產的範圍內,退贓不足部分以被告人何繼雄名下廣州市天河區海安路18號之三1206房、廣州市天河區石牌村逢源大街29號以及其他已查封房產中被告人何繼雄所享有的權益予以充抵,上繳國庫;如仍不足,由偵查機關繼續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何繼雄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17年4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何繼雄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抗訴人何繼雄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抗訴人何繼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唯認定何繼雄收受冼某洪6層商鋪及對其所作量刑不當,應予改判外,其餘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何繼雄抗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其餘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和第一項對抗訴人何繼雄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第三、四項和第一項對抗訴人何繼雄的量刑部分。
三、抗訴人何繼雄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4月10日止)。
四、對抗訴人何繼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在抗訴人何繼雄受賄犯罪所得和判處沒收財產的範圍內,扣減其已退贓部分,以抗訴人何繼雄名下廣州市天河區海安路18號之三1206房、廣州市天河區石牌村逢源大街29號以及其他已查封房產中抗訴人何繼雄所享有的權益予以變現,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