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備案工作的通知

根據《關於實行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備案制度的通知》(建標[2000]34號)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地方標準備案工作,提高備案質量和效率,現下發該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建辦標[201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應當在批准發布後30個工作日內報我部備案,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應當在批准發布前報我部備案。
二、地方標準備案應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備案也可由省級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向我部提出申請。
三、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不具體,且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作出統一規定的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可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不符合上述制定範圍的標準,一般不作為地方標準進行備案。
四、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式和要求應符合《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化工作管理規定》(建標[2004]20號)的相關規定。地方標準不得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矛盾,並應避免重複。地方標準的編寫格式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要求。
五、地方標準的強制性條文應嚴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則進行設定,並在標準備案申請材料中逐條進行說明。
六、地方標準備案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標準備案的函、標準發布的通知、標準報批稿及條文說明。
(二)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備案申請材料應包括:申請標準備案的函、標準報批稿及條文說明、強制性條文匯總表(包括強制性條文及條文說明、設立理由、技術要求和實施要點等)、標準主編人姓名及通訊方式等。
(三)修訂的地方標準申請備案時,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在申請標準備案的函中註明替代的標準名稱、標準號和備案號。
七、地方標準備案可通過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提交申請材料。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還應報送紙質申請材料,紙質材料內容應與網上提交的材料一致。
八、同意備案的地方標準,我部標準定額司在規定期限內賦予備案號。不含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自收到備案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含有強制性條文的地方標準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備案的,將及時告知延期理由和時間。
九、經備案的地方標準,在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化信息網和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公開備案信息。各級工程建設標準管理機構應在本行政區域內公開標準備案信息,並應按規定在出版的標準封面上註明相應的標準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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