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激勵

低能激勵即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一方接受對該產品或服務存在需求的買方的委託從事生產,雙方之間簽訂一個契約,契約規定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一方可以獲得買方提供的固定的收益(如工資),在契約規定的範圍(時間、地點)內為買方產品或服務。

顯然這是一個企業內的經濟個體獲取利潤的方式,而這個契約可以理解為勞資雙方簽訂的勞工契約。該定義出自製度經濟學家威廉姆森《企業的限制:激勵與官僚主義的特徵》一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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