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是為規定了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的要求而制定的標準。

1989年12月21日,《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0年7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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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1日,《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並於1990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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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任何實踐中,符合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暫時貯存
(以下簡稱“廢物暫時貯存”)。
本規定不適用於尾礦渣類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管理。
2引用標準
GB 4792 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GB 9133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5術語
3·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指用於放射性固體廢物在最終處置前的中間貯存設施包括廢物暫存室、暫存庫和暫存場。
5· 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
指GB 9133中放射性廢物分類系統表中第I、Il等級的固體廢物。
4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目標和基本原則
4 · 1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目標是依靠屏障隔離和嚴格管理,防止放射性物質以不可接受的量釋放到環境 中,保證公眾及職業人員受到的照射不超過相應的劑量當量限值,並保持可以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
4 · 2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實踐,皆應建立相應的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4 · 5廢物暫時貯存服務於廢物最終處置。
4 · 4廢物暫時貯存貫徹分類收集、定型包裝、安全運輸、集中暫存、建立檔案、監測管理、限期轉運處置等基本原則。
4· 5暫時貯存的廢物必須在包裝和貯存方式上保證其在規定的暫存期內可完整回取。
4 · 6在確保全全的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廢物暫時貯存和最終處置的經濟性。
4· 7廢物暫時貯存期為五年。
國家技術監督局1 9 8 9一1 2一2 1批准 19 9 0一0 7一0 1實施
5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營運單位、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
5·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營運單位、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應共同合作控制放射性廢物產生量,搞好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工作。
5·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營運單位對廢物貯存的安全負有全面的責任。
5· 2 ·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必須在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含其授權的代表機構,下同)領發的營運許可證後,方可投人運行。
5· 2 · 2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必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廢物收貯人庫年報表;廢物轉運出庫年報表;人員受照劑量年度匯總表;事故報告;年度運行總結。
5· 2· 5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有權拒絕主管部門有害於安全的指令性要求。
5· 2· 4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有權了解廢物產生單位的廢物來源及其性狀。
5· 5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主管部門對設施的安全負有領導責任。
5· 5·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廢物收貯管理條例、運行及操作規程等技術檔案的審批。
5· 5·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主管部門有權制止營運單位有害於安全的各種實踐活動。
5· 5· 3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處理營運單位與廢物產生單位之間的業務矛盾。
5·4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運行安全,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負責對廢物暫時貯存設施安全監督的國家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規對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安全運行進行技術指導。對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裁決。
6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6· 1廢物暫時貯存庫場的選址、評價、設計、建造(含擴建、改建)及其相應的審查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單位承擔。
6·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管理應符合()B8703中的規定。
6· 5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除滿足放射性設施的有關要求外,並要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空間利用率高,記憶體廢物可回取、管理方便,並具備必要的抗禦意外災害的能力,(例如:防火、防水、防腐蝕、抗震、防盜)。 6· 4廢物暫時貯存設施應採取措施,防止以任何方式向環境帶出或泄漏超過相應限值的放射性物質,必要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須設定相應的排風過濾系統,劑量監測儀表,去污器具及放射性廢物淨化或固化裝置。
6· 5為儘可能減少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受照劑量,廢物暫時貯存設施應有合理的區域劃分,配置可靠的廢物裝卸、運輸工具。
6· 6必要時應採取有效措施,設定相應的廢物減容,包裝調整等處理手段,提高暫存設施的經濟效益。
/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運行管理
7·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按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對待,執行GB 4792,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放射防護和環境保護工作。
7·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運行過程中,嚴格控制收貯廢物的放射性比活度不超過設施的防護能力,廢物重量及外形尺寸不超過裝卸運輸能力,所貯存放射性物質總量不超過設計限值的要求。
不5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管理人員應認真做好廢物暫時貯存全過程中每一環節的管理工作。
不3· 1廢物產生單位提前向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遞交“放射性固體廢物送貯申報表"〔見附錄A 2
(補充件)〕並遵守廢物人庫貯存的各項要求:
人庫貯存廢物的包裝須符合有關規定中的相應章條(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安全標
廢物分類包裝,並以儘可能大的密度裝滿容器;
廢物中不含易燃、易爆、易腐爛、易揮發和其他化學性質不穩定物質以及病原體、非放劇毒物;廢物包裝容器內不得混人液體或濕固體(游離液體重量應小於1%);
廢物包裝容器封蓋後,其表面劑量率應低於2 v/ h(200“em/ h);距表面1 m處小於 0 · 1 mSv/h( 10 mrem/h);
f.包裝容器的外表面應保證清潔,其鬆散放射性污染:
。< 0· 4 /cm2(1 ×10一5 gCi/cm2); < 4 /cm2(1 × 10-4uCi/cm2)。
7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管理人員根據廢物人庫貯存的各項要求和“廢物送貯申報表”內容,對廢物及其包裝容器進行檢測核實(外觀、重量、表面劑量、表面污染、包裝及內容物的安全性)。符合人庫貯存條件者,在包裝容器外側面記寫編號,登記入庫。
7 · 5·放射性固體廢物運輸必須使用具有一定安全措施和符合放射防護要求的專用車輛,執行國家關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中的有關要求。
7· 3· 4人庫廢物應儘可能根據廢物的放射性比活度、半衰期、毒性及廢物處理的要求進行分類,分別人庫貯存,並填寫“廢物收貯人庫登記卡”〔見附錄B(補充件)〕,一式兩份,建檔保存。
7 · 3· 5對廢物暫時貯存設施及所存廢物,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正常運行應做到:
a.貯存設施內排風系統應定期開啟,以保證廢物暫時貯存設施內放射性氣溶脫濃度低於相應管理限值;
b.定期對貯存設施進行常規劑量監測;
廢物人、出庫操作,應在劑量監測員的監護下進行,並提前半小時開啟排風系統,直至操作結束
人員撤離後關閉排風系統;
d.妥善處理暫時貯存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做好日常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7 · 5· 6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標準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廢物收貯管理條例”
“安全運行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等。並建立記錄、報告及廢物檔案管理制度。
8廢物轉運和處置
& 1放射性固體廢物在暫存貯存設施記憶體放至豁免值以下的廢物,經檢測核實後經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可作工業廢物妥善處理或有限制回收利用。
8 · 2放射性固體廢物在暫時貯存設施內預定存放期滿,其放射性比活度仍在豁免值以上應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將廢物轉運、處置。
8 · 3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應對破損的廢物包裝容器進行再包裝,使其符合國家關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中的要求。
9應急措施
9 ·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營運單位必須制定應急計畫,以便一旦發生事故時,保證可及時採取相應處理措施,並針對下述情況作出應急安排。
9· 1 · 1在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收集、包裝(含減容處理)、裝卸、運輸、貯存及管理過程中,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污染公眾環境或使人員受到超過正常限制照射的情況。
9 · 1 · 2由火災、盜竊和其他非核性質事故而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污染擴散到廢物貯存設施以外的情況。
9· 2事故和應急照射,執行GB4792中有關章條。
] 0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退役管理
10· 1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壽命,原則上須退役,具備以下條件,經主管部門同意,呈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可繼續使用。
設計餘量較大,設施容積繼續利用不妨礙對廢物的安全管理; b.放射性防護方面沒有超過容許標準,有繼續貯存能力;
建築物及其配套設備運行中維護保養好,經鑑定可繼續使用。
10· 2廢物暫時貯存設施在退役前須作好下列工作:
a.運行總結(包括:貯存廢物總量、放射性總量、核素種類、照射量、污染情況、運行記錄、事故報告、貯存設施及設備現狀等);
b.退役計畫(包括:關閉方案、廢物處理、日程安排、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目標和開放標準等),報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c.退役計畫實施。
10 · 3被批准退役的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退役計畫的實施由原營運單位負責。
10· 4退役的廢物暫時貯存設施的開放,必須經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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