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鎮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的相關政策;編制全縣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資金安排並監督使用。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定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的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五)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監督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負責各類住房政策性資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物業管理;依法負責縣級直管公有房屋管理;依法維護房地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調解房產糾紛。
(六)承擔監督指導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責任。建立適合縣情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組織擬定、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實施監督管理。
(七)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建築業改革發展戰略、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指導管理城鎮建設檔案。
(八)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監督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應急處置;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節能減排;負責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新型建築材料、建築科技的推廣和套用。
(十)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市政公用設施、綠地系統、海綿城市建設等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負責城市重點項目的前期謀劃和組織實施;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美麗鄉村、傳統村落建設等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建設管理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建設管理行業體制改革。
(十三)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指導鄉鎮制定防空襲方案及保障方案並監督檢查,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人防專業隊伍和民眾防空隊伍編組與訓練。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機關文秘、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建、效能建設、保密、社會綜治、目標考核、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工技能培訓等工作。
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等,並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申報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部門和人民防空預決算;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管理、指導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專項資金及財務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內部審計等工作;參與城市建設等有關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法制股)。
制定和完善本部門“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項目配套排水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綠化設計方案審查、施工許可證核發、檔案預驗收、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城鎮污水排水許可證核發;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和新改建市政燃氣設施審批;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資質申報和商品房預(銷)許可;負責新建民用建築項目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審批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政策和改革方案;負責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查、報批;受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投訴;承擔行政複議的答覆、聽證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隊伍法制培訓、執法資格(證件)管理等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貫徹、培訓,組織實施日常法制管理工作;負責權力清單、公共服務清單等清單制度及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三)城市建設股。
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系統、給排水、燃氣、綠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設施以及綠地系統、海綿城市等專業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城鎮綠道建設工作;負責縣政府投資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等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項目的前期謀劃、審核申報、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城市文明創建工作;牽頭辦理住建系統生態環境建設方面的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給排水、污水管網建設和安全管理;負責燃氣行業監管;組織燃氣經營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監督指導燃氣燃燒器具的經行銷售和安全管理;負責城市防汛排澇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各類統計報表填報及考核等工作。
(四)村鎮建設股。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中心鎮、美麗鄉村、傳統村落建設等工作;負責建制鎮固定資產投資和城鎮化率統計等工作;按規定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及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五)建築市場管理股(建築節能與科技股)。
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計畫、管理政策、規定,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含氣象、消防審查)等市場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監督指導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抗震加固工作;負責裝飾裝修活動(不含住宅);指導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和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監督指導建築工地揚塵防治工作;指導城鎮建設的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擬定全縣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相關制度;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房屋建築施工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住房保障股。
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全縣住房保障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並監督全縣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銷售、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導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及房屋拆除的揚塵治理;負責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七)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股。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承擔房屋交易網簽備案;承擔新建小區綜合查驗工作;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房屋租賃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編制房地產市場運行分析報告;負責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指導監督全縣物業管理工作及白蟻防治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監督房屋測繪成果備案管理工作。
(八)人民防空股。
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組織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管理;協調、監督、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的暢通,組織防空襲警報試鳴和演練。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參與指導城市地下交通幹線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平戰轉換、戰術技術標準和監理質量管理;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參與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規劃、方案擬訂,擔負構建指揮平台、整合相關信息資源、組織疏散安置等相關服務和保障任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