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有意願的特困老人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擬打社會保障兜底脫貧辦法,指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
(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制定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法規、政策。承擔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監督責任。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的規劃、辦法。指導加強和完善城鄉基層政權及社區治理,推動基層民方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五)貫徹落實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標準。負責行政區劃調整、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地名管理,調處轄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鄉級行政區劃調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
(六)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擬訂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業務發展規劃、法規草案和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養老機構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和管理。
(八)擬訂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兒童保護辦法。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末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
(九)擬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指導救助管理和機構建設工作。
(十)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辦法。指導社會捐助,監管慈善行為。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
(十一)擬訂殘障福利發展規劃、辦法。指導殘障福利和康復輔助器具行業發展。指導民政職責範圍內的精神衛生工作。
(十二)擬打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辦法和職業規範,指導社人工作人才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和法治宣傳教育;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牽頭民政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審核;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自治區及自治州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指導民政項目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民政審計和統計管理;承擔民政科技管理、行業標準和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二)社會組織管理處。擬定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各縣市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進行登記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社會救助處。擬訂社會救助、兒童福利、兒童收養、兒童保護和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規劃、辦法,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農村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擬訂社會救助保障兜底脫貧辦法,指導精準認定救助對象、精準落實救助政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擬訂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督查各縣市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指導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承擔社會救助信息管理;指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指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指導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社會工作的規劃、辦法;指導加強和完善基層政權及城鄉社區治理;指導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及服務管理;指導村(居)規民約制定;指導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專願者隊伍建設;承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申報、審核、督導和驗收工作。
(五)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擬訂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業、慈善事業、殘障福利和社會工作的發展規劃、辦法;指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養老服務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規範;指導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和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實施慈善信託、慈善表彰、宣傳、培訓和社會捐助;擬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監督福利彩票的發行和銷毀,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指導殘障福利、精神衛生福利、康復輔助器具行業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發展;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殯葬服務機構管理,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公益性公墓和墓地管理,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養老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婚姻殯葬服務機構建設、管理和安全生產。
(六)區劃地名處。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指導行政區劃的調整,負責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劃界線變更和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初審報批;指導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指導地名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名實體命名、更名的初審報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處理轄區內邊界爭議和糾紛;指導轄區內兵團設市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勘定。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民政局行政編制22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核定工勤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自治州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