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
  • 隸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國家、自治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標準以及國民健康政策。統籌規劃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性的政策措施,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組織落實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執行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負責衛生應急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四)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標準。
(六)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和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牽頭《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七)貫徹落實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執行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
(八)負責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貫徹執行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落實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各縣市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自治州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自治州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中國、健康新疆、健康伊犁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各族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貢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落實生育政策,貫徹執行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人口規劃中的有關任務。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執行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大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研究提出人口發展戰略,執行人口政策,擬定人口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
2.與自治州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州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定養老服務體系規劃、法規、政策措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執行國境衛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與海關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4.與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報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州衛生健康委員會、自治州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現任領導

副主任:陳正發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統籌管理和監督衛生健康專項資金。
(二)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衛生援疆等工作;貫徹落實衛生健康人才發展政策;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指導公立醫院黨建工作。
(三)綜合監督與體制改革處。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職業安全健康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用永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貫徹落實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標準;開展重點職業病監督、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
(四)疾病預防控制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組織落實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重大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承擔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和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五)醫政醫管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範、標準及實施辦法;承擔推進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貫徹落實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中醫藥管理工作;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以及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協調推進醫養結合工作。
(六)基層衛生健康處。組織實施各項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範,指導、推進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社區醫生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做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均等化工作,組織實施全民健康體檢和健康扶貧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
(七)婦幼健康服務處。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婦幼衛生健康政策、法規、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實施婦幼保健工作、婦幼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指導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工作。
(八)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處。貫徹執行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落實生育政策,落實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落實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九)老齡工作與科技教育宣傳處。協調落實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自治州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衛生健康科研項目、技術推廣、新技術評估工作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畢業後醫學教育、在職教育、崗位培訓;指導鄉村、社區全科醫生和村級計畫生育專千培訓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計畫生育政策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對外人才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開展人口文化建設和婚育新風宣傳工作。
(十)規劃發展與信息化處。承擔健康中國、健康新疆、健康伊犁戰略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協調實施國家、自治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標準及管理辦法;承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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