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伊州黨辦〔2019〕40號),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自治州黨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隸屬: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對縣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三)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履行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職責,指導做好黨的建設和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通過法定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適應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工會、青年、婦女和信訪等工作。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
(五)負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貴任、穩定責任、社會責任。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七)根據監管清單,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項目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對口援伊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伊工作。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和法治國企建設工作。負責州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負責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強化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九)完成自治州黨委、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文書檔案、信訪受理、督辦落實、信息宣傳、財務管理、後勤管理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民族團結、扶貧幫困、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幹部教育培訓、幹部隊伍建設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貴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答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產權管理與國企改革處。研究提出完善自治區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稚備案工作;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等;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指導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擬訂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指導審核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承辦所出資企業公司章程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承辦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執行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州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政策建議;指導所藍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和境外投資進行監管;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科技創新、扶貧開發工作;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報告、領導講話等;綜合指導監督各縣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
(三)財務管理與業績考核處。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監督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綜合分析自治州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建立和完善委派總會計師業務管理制度,督促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貴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文稿組織起草、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機關法律事務及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教育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職責追究倒查機制;負責對委內處室和有關方面發現移交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置;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工作體系;聯繫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
(四)黨建工作處。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指導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的全面從嚴治黨、精神文明建設和民族團結創建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和黨組織關係歸口管理企業工會、青年、婦女、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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