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本·泰米葉(伊本·太米葉)

伊本·泰米葉

伊本·太米葉一般指本詞條

伊本·泰米葉,是14世紀伊斯蘭教義學家、教法學家、原教旨主義的倡導者。本名艾哈邁德·本·阿卜杜勒·哈利姆。生於馬穆魯克王朝統治下的伊拉克的哈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本·泰米葉
  • 外文名:Ibn Taymiya
  • 民族:庫德族
  • 出生地:哈蘭
  • 出生日期:1263年
  • 逝世日期:1328年
  • 信仰:伊斯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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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1268年因蒙古人入侵隨家遷居大馬士革。出身於宗教學者世家,祖父為罕百里派法學家、聖訓學家,其父希哈卜丁曾任大馬士革聖訓學校教師,併兼任伍麥葉清真大寺宣教員。伊本·泰米葉幼承家學,能背誦全部《古蘭經》和聖訓,後就讀於罕百里派聖訓學校。

人物生平

30歲時繼其父在大馬士革伍麥葉清真寺講授聖訓教法,並擔任宜教員,對遜尼派四大法學派的教法學說進行研究,繼承和發展了罕百里派的教法學說,享有盛名。1298年,因反對一些學者對《古蘭經》中關於真主德性問題的任意注釋而被指控。1306年,被敘利亞總督遣送開羅,曾與哈乃斐派、馬立克派、沙斐儀派的學者、法官進行辯論。後因沙斐儀派首席法官指控他犯有“把安拉人格化”罪,被監禁18個月。1308年獲釋後,在開羅薩利赫學校講學,繼續宣傳他的教義、教法主張。又因反對伊本·阿拉比派對蘇菲聖墓的崇拜而遭軟禁。1309年被流放到亞歷山大。1313年隨馬穆魯克王朝素丹伊本·蓋拉溫出征,收復被蒙古人占領的敘利亞。後定居大馬士革,繼續講學和著述。1320年因對教法中有關休妻律例用類比推理去解釋,有悖於遜尼派四大教法學派的主張而被囚禁。次年出獄,仍堅持己見。1326年再度下獄,其著作全部被封禁。1328年9月26日在開羅獄中病逝,葬於蘇菲公墓。

人物主張

伊本·泰米葉一生執著於早期伊斯蘭教的正統思想,遵循罕百里學派的法律傳統,明確提出了“回歸古蘭經”的著名口號,以純潔信仰,恢復伊斯蘭教的本來精神。他通過對伊斯蘭教各派學說的研究和批判,認為伊斯蘭教從中世紀以來,由於受到希臘哲學、基督教、佛教、瑣羅亞斯德教和新柏拉圖主義的影響,出現了崇拜吾里(即聖徒)、朝拜聖墓、祭祀自然物等新的多神崇拜和異端思想,背離了“安拉的正道”。他主張應復興早期伊斯蘭教的原旨教義,恢復《古蘭經》、聖訓的真正精神和賽萊夫(Salaf,即伊斯蘭最初三代)的傳統慣例,堅持伊斯蘭教認主獨一論的根本信仰。除遵循經、訓外,不信奉任何權威,反對凱拉姆學派、蘇菲主義和其他哲學學派離開認主獨一教義的任何“創新”,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四分五裂的伊斯蘭社會再度統一。他認為(古蘭經》是信仰的最高準則,對其注釋要嚴格、精確,不能妄加推猜和穿鑿附會。在伊斯蘭教的立法上,他認為《古蘭經》和聖訓是立法的基礎,在不違背經訓原則下可套用“類比推理”,對律例進行獨立判斷,而“公議”或某個團體的意見對立法並無價值。在政治上,他承認早期四大哈里發的正統性。認為哈里發只有經過民主選舉,才符合伊斯蘭教關於穆斯林人人平等的原則。伊斯蘭國家的政府應對烏瑪(即穆斯林社團)負責,實行沙里亞教法,烏瑪則對真主負責,保證政府實行教法。服從執行教法的政府和反對異端及偏離教法的政府同樣是穆斯林的義務。那些離開“安拉正道”而又瀆職和腐敗的統治者,是最不道德的人,穆靳林沒有必要去服從這樣一個腐敗的統治者。伊本·泰米葉的學說和著作對18世紀阿拉伯半島興起的瓦哈比教派運動提供了理論依據。近現代的伊斯蘭復興思潮和運動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的思想影響。他被稱為“罕百里教法學派的權威”、“伊斯蘭復興運動的先驅”。

思想學說

他認為在伊斯蘭教教法的創製上應遵循五個原則:(一)《古蘭經》和聖訓,凡符合《古蘭經》和聖訓文字內容的,就依此對某一問題做出肯定的判語,無論誰人反對;(二)如果未找到聖門弟子相關的遺訓,只要沒有發現對某類事件持反對意見的訓言,也可據此做出肯定的判斷;(三)如對一個問題,先知的門弟子們有不同的意見和說法,則取其中最接近《古蘭經》和《聖訓》條文者;(四)依據所傳穆罕默德的言行記錄,及先知門弟子的"公議";(五)最後,如沒能在以上4條中找到根據, 可在必要時使用"類比"。伊本·太米葉在繼承罕百里教法學說的同時,提出了自己獨特的立法主張,豐富了伊斯蘭教法學理論。

個人著作

伊本·泰米葉對《古蘭經》和聖訓均有研究和注釋,著有教法、哲學、邏輯、倫理及對各派學說批判的大量論著,流傳至今的約64部。著名的有《教法判例》、《政治與教法》、《論文集》、《聖行之道》、《反駁哲學家》、《批判邏輯學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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