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法

伊斯蘭法是公元7—9世紀形成的阿拉伯哈里發國家的法律,是有關穆斯林宗教、政治、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法規的總稱。又稱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規範性質,同伊斯蘭教教義有密切聯繫,是每個伊斯蘭教徒,即穆斯林所應遵守的基本生活準則,一般對非穆斯林不具約束力。所以又稱沙里阿,意譯為“教法”。自7世紀產生後經過幾個世紀逐漸完善。隨著阿拉伯帝國的建立和對外擴張而獲得廣泛推行,並逐漸形成伊斯蘭法系。

基本淵源有《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阿拉伯原有習慣。容極為廣泛,私法比重大於公法,其中最發達的是同宗教聯繫最密切的信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法規。具有獨特的發展道路。根,據伊斯蘭教義,真主是唯一的立法者,通過使者穆罕默德(約570—632)啟示法律,後世統治者均沒有立法權,只限於執行真主通過使者下降的法律。這就使伊斯蘭法只能由教法學家根據不同時期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需要或以聖訓名義創製新規則,或通過類比和決議等方法從《古蘭經》和《聖訓》中不斷推導出新法規。伊斯蘭法從初期的一種簡單法律發展為龐大的體系,法學家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適用範圍縮小,但影響仍然存在,許多原則和制度仍被各穆斯林國家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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