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伊斯蘭教遺囑分類,遺囑成立的條件,
概述
其原則是要有接受實施遺囑的受囑人到場和兩位公證人到場作證,方能在教法上生效。它依據《古蘭經》以下經文:“信道的人們啊!當你們中有人臨終作遺囑的時候,你們之間的作證,是你們[教胞]中兩個公證人的作證,或別的兩個外[教]人的作證”(5:106)。聖訓中也有不少具體規定。
伊斯蘭教遺囑分類
遺囑分為兩類:一是有關處置財產實物的遺囑,即立囑者明確地將其財產的一部分用作遺贈或清償所欠債務,或抵償過去未予歸還的他人的暫存物,或了卻曾對他人承擔的義務與許諾,或留給未成年子女應得的份額,或以財產的一部分周濟親戚和貧民,或轉讓財產所有權,用作宗教公產或社會公益事業等。二是有關處理事務的遺囑,即立囑者委託受囑人代為處理他未盡事宜與遺願。遺囑還必須寫明繼承人的全名、各自應得的遺產的法定份額以及受囑監護孤兒者的姓名和代為監管的遺產數額等。
遺囑成立的條件
遺囑成立的條件:
(1)受囑實施遺囑者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成年男性穆斯林,能為立囑者負責完成所囑事項或妥善照料其遺孤。
(2)立囑的病人必須神志清醒,尚有辨別其財產和事務的能力。
(3)受囑人必須表示願意承擔實施遺囑的責任。
(4)遺囑中所處置的財產,必須是立囑者依法所得,遺產不能用於違背教法、危害社會和人身健康的方面。否則,遺囑不能成立。
執行遺囑,必須首先清償亡人遺囑中所明確提出的債務,立囑人死亡後他人提出的債務不予承認。遺囑一旦確立,非經繼承當事人同意,立囑人已無權再行支配遺囑中明確處置的財產和更改所委託的事項。如果遺囑中提到的繼承人是“孩子”,則男女孩子都有依法繼承的權利,如果為“兒子”,則兒子有權繼承;如果為“女兒”,則女兒有權繼承。由於伊斯蘭教法學派別較多,有關遺囑的規定,在細枝末節問題上各派又有不同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