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遺囑處分法

埃及政府為彌補傳統繼承制度的缺陷就遺囑繼承所制定的新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埃及遺囑處分法
  • 頒布時間:1946
  • 頒布國家:埃及
  • 法典:《古蘭經
介紹,內容,

介紹

1946年頒布執行。埃及曾於1943年頒布了《繼承法》,就伊斯蘭教的法定繼承(按《古蘭經》規定的固定份額繼承遺產)作了某些修改,但該法未涉及遺囑繼承
本法為1943年立法的補充,旨在協調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使遺產處分更趨合理,以維護亡人三代直系血親的合法權益。

內容

其中收入了兩項重要規定:確認被繼承人有權以遺囑方式將不超過其全部淨資產(扣除安葬費用、清償亡人生前所負債務後的資產)的1/3轉讓予任何人,包括直系血親,而按照傳統伊斯蘭繼承法,直系血親作為份額繼承人無權繼承按遺囑轉讓的部分遺產,僅有權領取法定繼承(不超過亡人全部淨資產的2/3)中各自應得的份額。
另一新規定稱為“義務遺囑”原則,即確認祖父母生前有義務為失去雙親的孤孫子女立遺囑,準許其以父母的身份繼承各自應得的份額。
如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法律上將以立過遺囑對待。這項規定同樣有悖於伊斯蘭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中世紀權威教法學家們的公議(即伊智瑪爾)認為,為直系血親立遺囑的“定製”《古蘭經》,已為經中《古蘭經》後來提出的固定份額繼承制(法定繼承制)所廢止。
但埃及的立法者們以“獨立判斷”原則(伊智提哈德)為據,對這節經文作了新的解釋。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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