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繼承法,關於埃及穆斯林法定繼承的基本法規。1943年通過。與《埃及遺囑處分法》互為補充,旨在彌補傳統繼承制度的缺陷。該法對伊斯蘭教法定繼承作若干修訂,如:取消祖父在繼承順序上的優先權,廢除凡以直接方式造成被繼承人死亡者一律被剝奪繼承權的原則規定(哈乃斐學派),改為只剝奪故意傷害罪者的繼承權等。對敘利亞繼承法(1953)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