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舉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 主要形式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
  • 對象:企業
  • 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
主要形式,期限及責任,具體規定,

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有:(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因此,國家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該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

期限及責任

企補醫保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責任為三部分: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下完全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第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以上三部分保險責任均由企補醫保按根據企業籌資能力按不同比例賠付。

具體規定

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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