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一般情況下,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如經理、廠長、理事長、董事長等。法定代表人作為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實施者,是法人的當然代表,無須專門委託授權即可以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法人對法定代表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民事活動承擔責任,對法定代表人在非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後果不承擔責任,而由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情形有:(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抽走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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