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法規精編套用指南:2018年版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法規精編套用指南:2018年版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法規精編套用指南:2018年版》是2018年立信會計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法規精編套用指南:2018年版
  • 作者:郭洪榮,孟佳,劉淑葉
  • 類別:財政稅收
  • 出版社:立信會計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
  • 開本:128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 ISBN:978754295716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橫跨十年--涵蓋了十年所得稅法規(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對法規立、改、廢進行試擔注釋
★歷史積累---作者中郭洪榮教授從事稅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參與所得稅重要檔案的研究和起草,沒有一定的歷史沉澱一般很難完成,稅務系統所得稅專家葉士福從事所得稅研究工作10年左右
★濃縮精華—將原甩陵采殼文中的重點的內容摘取分類,以幫助讀者更快掌握若干文字中的精華部份,更有效精準的運用稅收政策
★分類科學---從所得稅稅收制度要素出發,對所得專項業務制度作了較充分的補充及分類匯總,方便讀者對業凶束跨戲務政策進行使用和查找
★方便查詢---讀者可以根據具體的所得稅關健業務查到對應的稅收政策
內容簡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近十周年之際,為便於稅務幹部和納稅人全面學習掌握近十年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制度規定,我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為基礎,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法規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法規進行了系統全面的精編,編寫了《企業格拒舉所得稅會算清繳法規精編套用指南》一書。
在篇章結構設計上,考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制要素及其專項規定之間的關係。
我們將新企業所得稅實施近十年以來的有效政策進行精編,涵蓋了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的有效政策,從收入、扣除、投資、資產、減免等所得稅稅收制度要素出發,根據各要素中涉及的重點難點事項,將相關項目時間範圍確定、計價方法、達肯洪時間確認等所得專項業務制度作了較充分的補充及分類匯總,方便讀者對業務政策進行使用和查找。
以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為主要內容,其他相關部門政策作為必要補充、
本書收錄的法規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為主,同事針對性地收錄了與稅法相的重要部門、部分具體行業、企業和項目的相關政策法規。
檔案時間涵蓋範圍廣,提示法規立、改、廢情況。
本書將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截至2018年1月底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檔案進行了系統全面的收集整理,使讀者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規政策有一個總體的了解,並考慮企業所得稅稅制的立、改、廢沿革過程,方便讀者對業務政策進行使用和查找。
本書編寫過程中,編者力求做到完整準確,但由於時間、精力和水平所限,本書內容難免存在不足之處,誠摯地歡迎廣大讀者、納稅人和稅務工作者批評指正,與我們共同探討、改進,懇請致信。

圖書目錄

目錄
第1章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1 納稅義務人
1.1.1 納稅人
1.1.2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所得稅法
1.1.3 納稅人的判定標準
1.1.4 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的認定
1.1.5 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的納稅義務
1.2 扣繳義務人
第2章 收入
2.1 收入總額的定義、形式、計量
2.1.1 收入總額的定義
2.1.2 貨幣形式收入與非貨幣形主熱歡式收入的解釋
2.1.3 非貨幣形式收入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2.1.4 應一次性確認的收入範圍
2.1.5 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生產經營業務
2.1.6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形成所得的確認
2.2 銷售貨物收入
2.2.1 銷售貨物收入的範圍
2.2.2銷售收入的確認
2.2.3 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收入的確認
2.2.4 產品分成方式收入的確認
2.3 提供勞務收入
2.3.1提供勞務收入的範圍
2.3.2 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
2.3.3 [案例]物業管理公司預收業主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
2.4 轉讓財鞏少寒產收入
2.4.1 轉讓財產收入的範圍
2.4.2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和計算
2.5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5.1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範圍
2.5.2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
2.6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2.6.1 利息收入
2.6.2 租金收入
2.6.3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2.6.4 新稅法實施前後的過渡性辦法·
2.7 接受捐贈收入
2.8 其他收入
2.8.1 其他收入的範圍
2.8.2 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以後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收入
2.8.3 債務重組收入的確認
2.8.4 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2.8.5 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
2.9 視同銷售
2.9.1 實施條例關於視同銷售的規定
2.9.2 國稅函[2008]828號檔案關於視同銷售的規定
2.9.3 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2.9.4 [案例]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稚園贈與當地教育局,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2.10 不徵稅收入
2.10.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三項不徵稅收入
2.10.2 財政撥款
2.10.3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2.10.4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2.10.5 宣傳提綱對不徵稅收入解釋說明
2.10.6 不徵稅收入管理
第3章 扣除
3.1 扣除原則和框架
3.1.1 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3.1.2 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
3.1.3 不得重複扣除原則
3.1.4 稅前扣除一般框架的解釋說明
3.2 一般扣除項目
3.2.1 扣除項目的範圍
3.2.2 成本
3.2.3 費用
3.2.4 稅金
3.2.5 損失
3.2.6 其他支出
3.2.7 扣除項目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
3.3 禁止扣除項目
3.3.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八項支出不得扣除
3.3.2 實施條例關於“贊助支出”的解釋
3.3.3 實施條例關於“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的解釋
3.3.4 2008年1月1日以前各類準備金餘額的處理
3.3.5 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扣除
3.3.6 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非銀行企業內部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利息不得扣除
3.3.7 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
3.3.8 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
3.4 特殊扣除項目
3.4.1 工資薪金支出
3.4.2 職工福利費
3.4.3 職工教育經費、培養費、訓練費
3.4.4 工會經費
3.4.5 職工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3.4.6 員工服飾費用
3.4.7 勞動保護支出
3.4.8業務招待費
3.4.9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
3.4.10 公益性捐贈
3.4.11 利息支出、融資費用、借款費用、匯兌損失
3.4.12 手續費及擁金支出
3.4.13 財產保險
3.4.14 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
3.4.15 維簡費支出
3.4.16 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3.4.17 棚戶區改造支出
3.4.18 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
3.4.19 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3.4.20 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
3.4.21 非居民企業機構管理費
3.4.22 開(籌)辦費
第4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4.1 資產的稅務處理原則
4.1.1 歷史成本計價原則
4.1.2 儘量與財務會計制度一致原則
4.2 固定資產
4.2.1 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4.2.2 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4.2.3 固定資產的範圍
4.2.4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4.2.5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起始時間、淨殘值
4.2.6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年限
4.2.7 新稅法實施前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
4.2.8 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改擴建
4.2.9 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與稅法差異的納稅調整
4.3 生產性生物資產
4.3.1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稅基礎
4.3.2 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計算方法、起始時間、淨殘值
4.3.3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年限
4.4 無形資產
4.4.1 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4.4.2 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4.4.3 無形資產的範圍
4.4.4 無形資產計稅基礎
4.4.5 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攤銷年限、外購商譽企業整體轉讓或清算時準予扣除
4.4.6 外購軟體
4.5 長期待攤費用
4.5.1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準予扣除的範圍
4.5.2 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4.5.3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
4.5.4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4.5.5 開(籌)辦費
4.6 投資資產
4.6.1 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不得扣除·
4.6.2 投資資產的範圍
4.6.3 處置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4.6.4 投資資產成本的確定方法
4.7 存貨
4.7.1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的成本準予扣除
4.7.2 存貨的範圍
4.7.3 存貨成本的確定
4.7.4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的選擇
4.8 石油、天然氣等開採礦產資源企業資產
4.8.1 實施條例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石油、天然氣等開採礦產資源企業資產的處理方法
4.8.2 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解釋
4.8.3 礦區權益支出的折耗
4.8.4 勘探支出的攤銷
4.8.5 開採資源的折舊
4.8.6 折耗、攤銷、折舊方法和年限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4.8.7 進入商業性生產之後新發生的礦區權益、勘探支出、開發支出按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4.9 契約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
4.9.1 資產的稅務處理·
4.9.2 “符合條件”的解釋
4.9.3 會計核算要求
4.10 資產損失
4.10.1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4.10.2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5章 稅收優惠
5.1 稅收優惠管理
5.1.1 稅收優惠管理制度
5.1.2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5.1.3 《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
5.1.4[案例]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後彙算清繳期內未備案的怎么辦
5.2 免稅收入
5.2.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範圍
5.2.2 國債利息收入
5.2.3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2.4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2.5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5.2.6 免稅收入其他專項優惠
5.3 減計收入
5.3.1 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
5.3.2 減計收入其他專項優惠
5.4 加計扣除
5.4.1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5.4.2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5.4.3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5.4.4 加計扣除其他專項優惠
5.5 所得減免
5.5.1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徵、減征所得
5.5.2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5.5.3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5.5.4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5.5.5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5.6 非居民企業免稅、減征所得
5.5.7 所得減免其他專項優惠
5.6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5.6.1 企業所得稅法關於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5.6.2 實施條例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解釋
5.6.3 創業投資企業的範圍
5.6.4 “投資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解釋
5.6.5 創業投資企業抵免稅優惠政策的適用條件
5.6.6 計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期限起始年度
5.6.7 備案管理
5.6.8 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試點政策
5.7 減免所得稅
5.7.1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5.7.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5.7.3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5.7.4 減免地方分享所得稅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
5.7.5 減免所得稅其他專項優惠
5.8 稅額抵免·
5.8.1 條例對“稅額抵免”的解釋
5.8.2 專用設備投資額的確定
5.8.3 購置並實際使用包括融資租入的設備
5.8.4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
5.8.5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
5.8.6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
5.9 加速折舊
5.9.1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5.9.2 實施條例的解釋
5.9.3 國稅發〔2009〕81號檔案的規定
5.9.4 財稅〔2014〕75號檔案加速折舊規定
5.9.5 六大行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規定
5.9.6 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5.9.7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5.10 過渡性優惠政策
5.10.1 宣傳提綱關於過渡優惠政策的概括總結
5.10.2 新稅法公布前批准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關鍵字:新稅法公布前)
5.10.3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5.10.4 西部大開發過渡性政策
5.10.5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過渡性優惠政策
5.10.6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過渡性優惠政策
5.10.7 可繼續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10.8 新舊優惠政策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5.10.9 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應按照新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5.10.10 享受過渡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等情形的處理
第6章 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虧損
6.1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6.1.1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6.1.2 權責發生制原則
6.1.3 稅法優先原則
6.1.4 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6.1.5 遞延所得的處理
6.1.6 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具體辦法
6.1.7 國際稅收協定優於企業所得稅法
6.2 彌補虧損
6.2.1 “虧損”的解釋
6.2.2 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的盈利
6.2.3 虧損彌補結轉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6.2.4 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6.2.5 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可以彌補
6.2.6 取消合併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處理
第7章 稅率、應納稅額、境外所得
7.1 稅率
7.1.1 25%基礎稅率
7.1.2 小型微利企業20%優惠稅率
7.1.3 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
7.1.4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15%優惠稅率
7.1.5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15%優惠稅率
7.1.6 非居民預提所得稅10%優惠稅率
7.2 應納稅額計算
7.2.1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7.2.2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7.2.3 合夥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7.2.4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7.3 境外所得抵免·
7.3.1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7.3.2 實施條例的解釋
7.3.3 宣傳提綱的解釋說明
7.3.4 境外所得稅抵免的適用範圍和抵免方法
7.3.5 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
7.3.6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7.3.7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確認
7.3.8 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稅額的計算
7.3.9 適用間接抵免的外國企業持股比例的計算及持股條件的解釋
7.3.10 稅收饒讓抵免的應納稅額的確定
7.3.11 “抵免限額”的計算
7.3.12 實際抵免境外稅額的計算
7.3.13 簡易辦法計算抵免情況
7.3.14 申報資料
7.3.15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示例
7.3.16 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採所得稅收抵免
7.3.17 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
7.3.18 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 的公告
第8章 非居民企業徵收
8.1 非居民企業的範圍和扣繳義務人
8.1.1 非居民企業的認定
8.1.2 實施條例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的解釋
8.1.3 實施條例對“機構、場所”的解釋
8.1.4 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8.2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範圍
8.2.1 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8.2.2 條例對“實際聯繫”的解釋
8.2.3 所得的分類
8.2.4 境內、境外所得的確定原則····304
8.3 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
8.3.1 一般稅率
8.3.2 優惠稅率
8.4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8.4.1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8.4.2 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
8.4.3 利息、股息、紅利
8.4.4 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
8.4.5 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
8.4.6 到期應支付而未付的所得
8.4.7 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
8.4.8 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
8.4.9 非居民企業境內取得工程作用和勞務所得稅機關可以指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8.4.10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發生的機構管理費·
8.4.11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8.4.12 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徵收管理
8.4.13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收管理
8.5 非居民企業免稅、減征所得
8.5.1 實施條例規定
8.5.2 財稅〔2009〕69號檔案規定
8.6 非居民企業徵收管理
8.6.1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8.6.2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規程
8.6.3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8.6.4 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同管理辦法
8.6.5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
8.6.6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的有關規定
8.6.7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
8.6.8 非居民企業扣繳申報徵收管理
8.6.9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第9章 特別納稅調整
9.1 反避稅制度設計思想和內容·
9.1.1 特別納稅調整的意義
9.1.2 特別納稅調整的主要內容·
9.1.3 一般反避稅條款
9.2 特別納稅調整調查
9.2.1 特別納稅調整的原則
9.2.2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手段
9.2.3 立案調查和預備會談
9.2.4 提供資料及收集資料要求
9.2.5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程式
9.3 收入或所得額的特別納稅調整
9.3.1 收入額或所得額的特別納稅調整
9.3.2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
9.3.3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9.3.4 非合理的經營需要對利潤不分配或少分配的處理
9.4 特別納稅調整方式
9.4.1 轉讓定價管理
9.4.2 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9.4.3 成本分攤協定管理
9.4.4 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9.4.5 資本弱化管理
9.4.6 一般反避稅管理
9.5 年度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
9.5.1 關聯申報要求
9.5.2 關聯關係的確認
9.5.3 國別報告報送
9.5.4 同期資料管理
9.6 補徵稅款及加收利息
9.6.1 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及加收利息
9.6.2 特別納稅調整的期限為10年
9.6.3 補徵稅款及利息的入庫期限
9.7 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
9.7.1 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
9.7.2 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
9.7.3 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告
9.8 相互協商程式啟動和內容
9.8.1 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
9.8.2 相互協商程式啟動和內容
第10章 徵收管理
10.1 納稅地點
10.1.1 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10.1.2 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10.2 納稅年度
10.2.1 企業所得稅法關於納稅年度的規定
10.2.2 以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的過渡辦法
10.3 計稅本位幣
10.4 匯總納稅·
10.4.1 匯總納稅企業的範圍
10.4.2 匯總納稅具體辦法的制定授權
10.4.3 匯總納稅專項管理制度
10.5 預繳、預征
10.5.1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於分月或分季預繳的規定
10.5.2 預繳和延期預繳辦法(關鍵字:預繳和延期預繳)
10.5.3 按月預繳改按季預繳的範圍
10.5.4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10.5.5 高新技術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10.5.6 調整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企業所得稅預征率
10.5.7 合理簡併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
10.6 核定徵收
10.6.1 《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發布通知
10.6.2 核定徵收企業的範圍
10.6.3 核定徵收方式種類及確定
10.6.4 稅務機關的核定方法
10.6.5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10.6.6 應稅所得率
10.6.7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鑑定工作程式
10.6.8 企業核定徵收方式的鑑定時間及變更
10.6.9 核定徵收的納稅申報
10.6.10 違規處理
10.7 彙算清繳管理辦法
10.7.1 制定本辦法的目標、依據
10.7.2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解釋
10.7.3 應進行彙算清繳的納稅人
10.7.4 彙算清繳的期限
10.7.5 彙算清繳的起始時間
10.7.6 需審批、審核或備案事項應在彙算清繳前及時辦理
10.7.7 納稅人應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10.7.8 彙算清繳應如實填寫和報送的資料
10.7.9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可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10.7.10 彙算清繳期內發現申報有誤的可重新申報
10.7.11 補(退)稅款
10.7.12 納稅人有特殊困難可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10.7.13 匯總納稅企業由總機構彙算清繳
10.7.14 合併納稅企業由母公司彙算清繳
10.7.15 未按規定申報的處理
10.7.16 各級稅務機關應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
10.7.17 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10.7.18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彙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10.7.19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問題應及時告知企業補齊補正
10.7.20 年度納稅申報後的審核重點
10.7.21 初步審核與稅款補退手續
10.7.22 做好匯總納稅、合併納稅企業彙算清繳的協同管理
10.7.23 彙算清繳數據分析、納稅評估和檢查
10.7.24 彙算清繳工作總結報告
10.7.25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納稅人
10.7.26 各省殼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10.7.27 執行日期、廢止信息
第11章 境外中資企業
11.1 境外中資企業居民身份認定
11.1.1 國稅發〔2009〕82號 檔案關於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的規定
11.1.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檔案的補充規定
11.2 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11.2.1 總則
11.2.2 居民省份認定管理
11.2.3 稅務登記管理
11.2.4 賬薄憑證管理
11.2.5 申報徵收管理
11.2.6 特定事項管理
11.2.7 附則····453
第12章 行業、企業政策
12.1 房地產開發
12.1.1 開發產品完工的確認
12.1.2 國稅發〔2009〕31號檔案的適用範圍和執行日期
12.1.3 核定徵收方式的確認
12.1.4 收入的稅務處理
12.1.5 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
12.1.6 計稅成本的核算
12.1.7 聯合開發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的稅務處理
12.1.8 將土地使用權投資其他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以換取開發產品的稅務處理
12.1.9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收入的稅務處理
12.1.10 由於預征土地增值稅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的退稅問題
12.1.11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12.2 金融保險、證券
12.2.1 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
12.2.2 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
12.2.3 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
12.2.4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2.2.5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2.2.6 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
12.2.7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
12.2.8 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有關優惠政策
12.2.9 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的確認
12.2.10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
12.2.11 境內機構向我國銀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繳企業所得稅
12.2.12 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12.3 軟體、積體電路
12.3.1 2007年年底前設立企業的過渡政策
12.3.2 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12.3.3 執行軟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12.3.4 軟體和積體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12.3.5 國家規劃布局重點軟體和積體電路設計領域
12.4 文化、體育
12.4.1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優惠政策
12.4.2 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優惠政策
12.5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
12.5.1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
12.5.2 法人合伙人
12.5.3 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優惠政策
12.5.4 投資額的確定
12.5.5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
12.5.6 優惠申請
12.5.7 資料留存備查
第13章 特殊業務事項
13.1 企業重組
13.1.1 實施條例對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原則性規定
13.1.2 國務院國發〔2014〕14號的規定
13.1.3 宣傳提綱的解釋說明
13.1.4 企業重組的形式和稅務處理
13.1.5 一般性稅務處理·
13.1.6 特殊性稅務處理
13.1.7 跨境重組
13.1.8 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
13.1.9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廢止】
13.1.10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13.1.11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
13.1.12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13.1.13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
13.1.14 與稅收相關規定
13.2 政策性搬遷
13.2.1 總則
13.2.2 搬遷收入
13.2.3 搬遷支出
13.2.4 搬遷資產稅務處理
13.2.5 應稅所得
13.2.6 徵收管理
13.2.7 與稅收相關的規定
13.3 混合性投資
13.3.1 政策檔案
13.3.2 與稅收相關的規定
13.4 國債投資
13.4.1 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13.4.2 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13.4.3 關於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13.4.4 關於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13.4.5 施行日期
13.5 轉讓限售股
13.5.1 納稅義務人的範圍界定
13.5.2 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徵稅問題
13.5.3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轉讓限售股徵稅問題
13.5.4 執行日期、政策銜接
13.5.5 與稅收相關的規定
13.6 融資性售後回租
13.6.1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解釋
13.6.2 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收入、折舊的計提方法、融資利息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13.6.3 與稅收相關規定
13.7 企業清算
13.7.1 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
13.7.2 企業清算納稅申報
13.7.3 與稅收相關的規定
13.7.4 〔案例〕公司現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準備註銷,清算所得適用什麼稅率?能否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3.8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
13.8.1 關於內地投資者通過瀘港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13.8.2 關於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瀘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3.9 特殊行業準備金
13.9.1 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
13.9.2 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
13.9.3 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
13.9.4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3.9.5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13.9.6 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

作者簡介

歷兄積累★作者中郭洪榮教授從事稅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參與所得稅重要檔案的研究和起草★稅務系統所得稅專家葉士福從事所得稅研究工作10年左右,主持編寫《企業所得稅法規彙編與難點解析》一書。
郭洪榮:從事稅收工作近20年多年,多次參與所得稅重要檔案的研究和起草,中央財經大學稅收教育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稅務碩士教育中心導師,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鑑證軟體總設計,參與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鑑證業務準則》《企業資 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鑑證業務準則》任組長。著有《稅收風險防控與評估指引》
孟佳:註冊會計師、稅務師,實務派稅收專家,主編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務》等作品
劉淑葉: 遼寧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從事會計教學工作,同時從事稅收會計培訓工作,實戰經驗豐富;發表會計方面論文多篇。
(覆核)葉士福:從事所得稅研究工作10年左右,主持編寫《企業所得稅法規彙編與難點解析》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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