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訂)

根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訂)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8.12.03
  • 實施時間:1998.12.03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是企業年檢的主管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准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准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於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式:
(一)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第八條 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檔案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契約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檔案,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年檢主要審查內容:
(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准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後,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的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章程或契約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七)企業法人設立後,發起人、股東和出資人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八)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發生變化,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企業是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十)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否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十三)企業成立後是否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除了對前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了解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真實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責成企業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審計,並且於30日內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將通過年檢的企業,分為兩種類別:A級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情況良好的;B級為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一)企業實收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
(二)企業實收資本雖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但與註冊資本相差懸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後,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十七條 B級企業不得辦理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企業於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公司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於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對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補交出資,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交付出資,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企業出資人在企業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其30日內將抽逃出資返還企業。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章程或契約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限期繳清出資,逾期不繳清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在3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的,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年檢戳記樣式以及其他有關年檢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1993年12月7日國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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