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之債(Voluntary Obligation)是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給付的債,特點是只有一個已確定的標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意之債
- 外文名:Voluntary Obligation
- 釋義:原定給付一匹馬但也可給付200元
- 特點:只有一個已確定的標的
Voluntary Obligation,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給付的債。
例:原定給付一匹馬,但也可給付200元。再如日本法上的地租債務,既可交納所種植的實物,也可以年末行情換算支付金錢。
任意之債可因法律行為或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對其性質有爭論,有人主張為代物清償之債,其中用其他給付代替原給付的權利為代用權,代用權的性質是補充權,如原給付已不可能,其他代替的給付也不再需要,這是因為任意之債仍是單一之債。
依照何方當事人享有代用權,任意之債可劃分為:
1債務人任意之債。債務人享有代用權,可不經債權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給付替代原給付。替代給付完成,債權即消滅。
2債權人任意之債。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用其他給付替代原給付,但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給付不可能時,債權人的代用權就消滅。
任意之債的特點是:
(1)只有一個已確定的標的,任意之債的當事人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定標的。
(2)任意之債的原定標的必須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則該債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