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作店(組)股金是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代管的合作店 (組) 的股金。1956年由個體商販組織起來的合作店 (組) 實行個人資金入股,並按業務性質或地區分別由有關的國營商業或供銷社領導。後來,合作店 (組) 歸併到國營商業或供銷社時,其原有的股金就交由國營商業或供銷社代管,每年按規定付給股息。
這部分股金,成為代管單位的一項流動資金來源。在商業會計核算中,代管合作店 (組) 股金在“其他流動資金”或“代管合作店 (組) 股金”帳戶中進行總分類核算,並按合作店 (組) 成員實行明細分類核算。在供銷社會計核算中,則在“代管資金”帳戶下設“合作店 (組) 股金”明細分類帳並按合作店(組) 組織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