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營商業企業或供銷合作社接管合作店組股金中的流動資金。1956年,我國組織小商小販成立合作店組實行個人資金入股合資經營自負盈虧,並按業務性質或所在地區分別由有關國營商業企業或供銷合作社領導。1960年前後,有些合作店組過渡到國營企業或供銷合作社,其原來的股金轉為有關企業的代管合作店組股金。在商業會計中對此項股金設定“代管合作店組股金”或“其他流動資金”帳戶進行核算。
我國國營商業企業或供銷合作社接管合作店組股金中的流動資金。1956年,我國組織小商小販成立合作店組實行個人資金入股合資經營自負盈虧,並按業務性質或所在地區分別由...
代管合作店(組)股金是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代管的合作店 (組) 的股金。1956年由個體商販組織起來的合作店 (組) 實行個人資金入股,並按業務性質或地區分別由有...
(6)利息。支付給銀行借款的利息、支付給代管合作店、組股金的利息和集資利息。(7)工資。按規定標準支付給固定職工的 (不包括編外人員和長期病假人員) 工資、附加...
(八)按規定在費用中列支的利息:流動資金借款利息、商業匯票貼現利息、代管合作店組股金利息、實行稅利分流企業已竣工交付使用項目的專項借款利息以及經財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