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合作店組股金

我國國營商業企業或供銷合作社接管合作店組股金中的流動資金。1956年,我國組織小商小販成立合作店組實行個人資金入股合資經營自負盈虧,並按業務性質或所在地區分別由有關國營商業企業或供銷合作社領導。1960年前後,有些合作店組過渡到國營企業或供銷合作社,其原來的股金轉為有關企業的代管合作店組股金。在商業會計中對此項股金設定“代管合作店組股金”或“其他流動資金”帳戶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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