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者指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營業標誌授予被特許者使用的事業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特許
- 擁有:商標商號、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 屬於:特許者招募加盟者
- 條件:投資損失的風險小
代理特許概述
對受許人的優勢
代理特許的特點
代理特許與其他特許經營形式的對比
單體特許 | 區域開發特許 | 代理特許 | 二級特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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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特許人賦予受許人在一個地方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 特許人賦予受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 特許代理商經特許人授權為特許人招募受許人 | 特許人賦予受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 |
手許人的主要特徵 | 受許人親自參與店鋪的運營,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在原有網點基礎上加盟,受許人的經濟實力普遍較小 | 由區域開發商投資、建立、擁有和經營加盟網點;該受許人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開發商要為獲得區域開發權交納一筆費用;開發商要遵守開發計畫。 | 特許代理商作為特許人的一個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招募受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指導、培訓、諮詢、監督和支持。 | 二級特許人扮演者特許人的角色;對特許人有相當的影響力;要支付數目可觀的特許費。 |
套用範圍 | 在有限的區域內發展特許網點 | 在一定的區域(如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一個國家)發展特許網路;該種方式運用得最為普遍 | 開展跨過特許的主要方式 | 開展跨國特許的主要方式 |
特許契約 | 由特許人與受許人直接簽訂特許契約 | 特許人與區域開發商先簽訂開發契約,賦予開發商在規定區域、時間的開發權;當每個加盟網點達到特許人要求時,由特許人與開發商分別就每個網點簽訂特學契約。 | 特許人與特許代理商簽訂代理契約,特許人與受許人簽訂特許契約,契約往往是跨國契約;代理商不構成特許契約的主體。 | 二級特許人簽訂授權契約;二級特許人與受許人簽訂特許契約 |
優點 | 特許人直接控制受許人;沒有區域獨占;不會對特許人構成威脅 | 有助於開發商儘快實現規模效益;發揮開發商的投資開發能力 | 擴張速度快;減少了特許人開發特許網路的費用支出;對特許權的銷售有較強的控制力;能夠對受許人實施有效控制而不會過分依賴代理商;能夠方便地中止特許契約;可以直接收取特許費。 | 擴張速度快;特許人沒有管理每個受許人的任務和相應的經濟負擔;二級特許人可根據當地市場特許改進特許體系;降低被起訴的風險 |
缺點 | 網點發展速度慢;總部支持受許人的投入大;限制了有實力的受許人加盟 | 在開發契約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特許人無法發展新的受許人;對開發商的控制力較小。 | 特許人要對代理商的行為負責;要承擔被受許人起訴的風險;要承擔匯率風險和戰爭風險 | 把管理權和特許費的支配權交給了二級特許人;過分依賴二級特許人;特許契約的執行沒有保證;特許收入分流;降低了特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