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建賬建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建賬建制
  • 內容一:概念
  • 內容二:內容
  • 內容三:適用範圍
概念,內容,適用範圍,基本要求,

概念

建帳建制、代理記帳是註冊稅務師執業的一項內容,其主要的服務對象是財務核算制度不夠健全,缺少合格會計人員的集體、私營中小企業,還有數量龐大的個體工商戶。

內容

代理建賬建制的基本內容:
(一)代建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
1.代建個體工商戶複式賬會計制度
註冊稅務師應為個體工商戶建立複式賬簿,應按個體戶會計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減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應按月編制資產負債表、應稅所得表和留存利潤表,報送主管財稅機關。
2.代建個體工商戶簡易賬會計制度
註冊稅務師代為建賬建制除設定簡易會計科目核算外,應按月編制應稅所得表,在辦理當期納稅申報時向主管財稅機關報送。
(二)代建個體工商戶財務制度
1.收入確認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此相關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
2.成本列支範圍是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應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包括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實際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實際支出的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注意:業主的工資不允許扣除,自2011年9月1日起,業主生活費用扣除為3500元/月。)
3.費用列支範圍是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4.損失列支範圍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另外,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賠償金、違約金、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5.下列稅前不允許扣除的各項支出,要從成本費用中剔除。
(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及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指非廣告性贊助);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9)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區別企業所得稅與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時的不同:
1.如果註冊時有法人資格,如公司,應按相關會計師制度或準則計算利潤總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調整成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依據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完企業所得稅後,如果向企業股東分配利潤,再按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股息所得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註冊時為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則不具備法人資格,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包括支付個老闆的工資)均可在稅前扣除。無法人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只允許扣除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業主的工資、薪金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2008年3月1日起,業主費用扣除為2000元/月;自2011年9月1日起,業主費用扣除為3500元/月)。

適用範圍

代理建賬建制的適用範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個體、私營業戶可自行建賬,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代理建賬,具體範圍如下:
1.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2.名為國有或集體實為個體、私營經濟業戶;
3.個人租賃、承包經營企業。

基本要求

(一)複式賬建賬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複式賬:
1.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定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二)簡易賬建賬建制的基本要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定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定複式賬:
1.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定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建立簡易賬的個體工商戶應建立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利潤表,以收支方式記錄、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進行簡易會計核算,簡易賬簿均應採用訂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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