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選

代理人選是在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者缺位的情況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一定的人選中決定擔任暫時代理職務的人選。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黨委的推薦,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由人大常委會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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