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物是指擔保物因滅失、損毀或國家徵用等原因而獲得的諸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被抵押的汽車被他人偷竊,該車雖已丟失,但抵押人依保險契約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即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擔保法》僅僅規定了因滅失而得的賠償金可為代位物,而《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範圍擴大到“滅失、毀損、被徵用”三種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位物
- 三種情況:滅失,毀損,被徵用
- 注意:殘留物,因抵押物的滅失
- 定義:代替物
代位物是指擔保物因滅失、損毀或國家徵用等原因而獲得的諸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抵押物的代替物。例如:被抵押的汽車被他人偷竊,該車雖已丟失,但抵押人依保險契約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該保險金即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擔保法》僅僅規定了因滅失而得的賠償金可為代位物,而《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範圍擴大到“滅失、毀損、被徵用”三種情況。
物上代位性是指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因損毀、滅失所得賠償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擔保物權的重要特徵。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損毀、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內容介紹 物上代位制度是傳統物權法領域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物上代位之客體研究》通過對物上代位之客體的系統研究,解決了代位物權是什麼、那些財產屬於代位物權、代位物權如何卻仍、代位物上權如何行使等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第三種情況,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
質物滅失,可以分為完全滅失和部分滅失,對於部分滅失的,也就是質物還存在剩餘部分的,質權仍然存在於剩餘的部分。質物滅失之後,質物可能會因為其價值性而產生代位物,最常見的是保險金、賠償金等。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也不消滅而繼續...
3、物上代位性:擔保物因滅失、毀損而獲得賠償金、補償金或保險金的,該賠償金、補償金或保險金成為擔保物的代位物,權利人有權就其行使擔保物權法律對擔保物權的效力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確定具體規則。權屬類型 關於擔保物權的類型 ...
保管人對倉儲物的處置多為將其變價,從而保管倉儲物的代位物。由此若該倉單已經設質,則該權利質權仍存在於該代位物上;如果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沒有提取倉儲物,則保管人有權將倉儲物依法提存,於此情況下,倉單質押的...
擔保物權的價值性集中表現在變價受償上,其利益的實現不是對物之實體的支配,而是通過變價來實現債權的優先受償,所以其效力可及於擔保物的代位物,即當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處分後所得的賠償金或價金,物上擔保權人有權就該賠償金...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這裡的孳息,既包括因質物的使用或租賃所產生的法定孳息,如出質人允許質權人出租質物,依約產生的租金等法定孳息。不過,質押效力及於法定孳息較少見。還包括母牛生-v的牛犢等天然孳息。(三)代位物 即代替質物的物,主要有如下兩種:...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