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沿革
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是由1953年1月單獨設立的人事科和1958年9月單獨設立的勞動科逐步演變而來的,經歷了由科改局、撤併重組、分分合合多次變革,先後定名“人事科”、“勞動科”、“勞動局”、“人事局”、“人事勞動局”、“勞動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3月,仙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仙桃市人事局合併組成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行政單位,並掛仙桃市公務員局牌子。
2019年4月,根據仙桃市機構改革方案,仙桃市公務員局、仙桃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局、仙桃市軍轉幹部安置辦公室(仙桃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等三個單位劃出。
現有機關內設機構11個:辦公室、宣傳科、政策法規與勞動關係科、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職業能力建設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工資福利科、養老保險科、工傷保險科、人事科。
現下轄二級單位39個。其中副縣級單位1個:仙桃市技工學校;正科級單位4個: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中心、市人才服務中心、市社會保險局、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副科級單位9個:市人事考試中心、市職業技能鑑定管理中心、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市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市社會保險金核算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局、市技工學校資產管理辦公室;助理級單位25個:市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檔案管理中心、市勞務市場管理所、22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和創業扶持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負責全市就業形勢分析研判、失業預測預警工作,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養老保險全省統籌辦法和全省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實施辦法;組織擬訂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相關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參與擬訂中央、省轉移支付相關社會保險資金和市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承擔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稽核、預測預警工作,擬訂應對預案,保持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承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選拔和培養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八)實施國家功勳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上級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協調政策並完善相關協商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制度,組織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一)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內設機構
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統戰、政務、督查、信訪、應急、綜治等工作。承擔有關綜合性檔案、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管理機關公共事務、政務值班、接待等工作。負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市功勳榮譽和表彰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根據授權承辦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全市評比表彰獎勵工作,承擔我市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系統創先爭優、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二)宣傳科。負責宣傳工作,承擔意識形態、統戰、黨組中心組學習等方面具體工作。負責政務網站、政務公開、政務微信、系統信息等綜合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勞動關係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報上級備案審核工作。負責協調、督辦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服務視窗管理等工作。落實勞動關係政策,依法規範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規範全市勞務派遣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規範國有企業裁員行為。
(四)規劃財務與基金監督科。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做好中央、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分配方案,負責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畫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承擔數據統計、信息規劃、有關重大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擬訂全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企業(職業)年金、相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依法對基金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情況以及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違法案件。
(五)就業促進與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科。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創業帶就業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以及就業援助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市就業補助資金分配使用計畫,對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外國人來鄂工作許可實施辦法。執行失業保險政策,擬訂失業保險規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並組織實施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執行失業保險待遇和給付標準,執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按照上級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才資源流動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
(六)職業能力建設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資格、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政策,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人才綜合管理工作,落實重大人才計畫、項目,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博士後管理政策,負責政府特殊專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工作、定居、創新創業政策和國(境)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負責做好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擬訂人員調配辦法,按規定承辦全市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按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
(八)工資福利科。組織實施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和工資審核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養老保險統籌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執行參保職工領取(含提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政策,承擔全市參保職工領取(含提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確認工作。落實參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政策和給付標準。執行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研究擬訂我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工傷保險科。落實工傷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康復、勞動能力鑑定等辦法,執行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政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定點的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安裝機構的標準條件。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科。負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保險申報、教育培訓、人事統計年報等工作;承擔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幹部出國(境)的報批工作;負責局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團)的建設、工會和婦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