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人原因

英美法系刑法中原因力的一種。指在一定的先行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插入的原因。介入原因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為;第三者的行為;行為人的後繼行為;自然力或非人力。所有介入原因分兩種:與行為人的行為巧合的原因,對行為人的行為反應的原因,即對被害入創造的條件的反應行為。介入原因對本來的因果關係和行為人的責任有一定影響,一般說,在有巧合性的介入原因時,只有行為人未預料該原因的產生的情況下,因果關係才中斷,行為人始得以免責;在有反應性介入原因時,只有在介入的原因行為是反常的,而且行為人沒有預料到其反常的情況下,因果關係才中斷,行為人始得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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