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旭輝,男,漢族,1962年4月出生,中共黨員,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2017年1月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仇旭輝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自治區原計委農經處副處級幹部,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經濟發展處助理調研員,中衛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平羅縣代縣長、縣長、吳忠市紅寺堡區委書記,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7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總經濟師仇旭輝(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9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仇旭輝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犯罪對仇旭輝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18日,仇旭輝涉嫌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仇旭輝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仇旭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寧夏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旭輝在擔任平羅縣縣長、吳忠市紅寺堡區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5日,寧夏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寧夏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總經濟師、黨組成員仇旭輝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仇旭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仇旭輝家屬交來涉案贓款480.130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仇旭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寧夏平羅縣縣長和吳忠市紅寺堡區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總計人民幣480.130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仇旭輝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