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興鎮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仁興鎮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縣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部門、各村委會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各部門、各村委會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
4、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檔案;
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6、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7、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8、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5、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16、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以下一種或者多種:
1、公開欄;
2、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黨政辦公室);
3、簡訊信息;
4、政府入口網站;
5、其他便於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條 監督措施
1、民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
2、縣人大代表監督。
2、內部監督。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本單位指定專人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本制度由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仁興鎮人民政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