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關於仁懷市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徵收土地的公告

2007年1月2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以《關於仁懷市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用地的批覆》(黔府用地函〔2007〕11號)批准將我市魯班鎮黃家田村的集體農用地1.0698公頃(旱地1.0378公頃、其他農用地0.03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同時批准將該集體農用地和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0.0175公頃、集體未利用地1.1377公頃,總計2.225公頃土地征為國有,作為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人民政府關於仁懷市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徵收土地的公告
  • 發布時間:二OO七年二月七日
  • 發布單位:仁懷市人民政府
  • 地區:仁懷市
內容,時間,

內容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仁懷市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
二、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
魯班鎮黃家田村村委會
三、被徵收土地位置、地類
被徵收土地位於魯班鎮黃家田村松林組;地類為旱地、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按照仁懷市人民政府《關於仁懷市美酒玻璃瓶製造有限公司建廠征地補償標準的批覆》(仁府函[2007]25號)進行補償。
五、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採用勞動用工安置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相結合。對於符合勞動用工條件的,在企業建設完工後,由企業向市勞動部門提出用工需求,市勞動部門根據相關法律和企業用工條件進行公開招收符合用工條件的人員進廠工作,在同等條件下被征地農戶優先考慮。對於不符合勞動用工條件的,採用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六、凡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證》到市農業局申報核減承包土地面積,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許可證》、《非耕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書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受理地點:魯班國土資源所。
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所有搶建的建(構)築物、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為2007年2月8日至2月13日,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的實施。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視為放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由仁懷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時間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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