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老年人優待規定

仁壽縣老年人優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國老齡辦等24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13〕97號)和《眉山市老年人優待規定》(眉府辦發〔2015〕6號)精神,為進一步樹立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道德風尚,倡導關心、關愛、優待老年人,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優待的對象為60周歲(含本數)以上的老年人,身份證或四川省《老年人優待證》均為確認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二條 建立80周歲(含本數)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結合我縣財力實際,按照可持續、適度增長的原則,逐步提高高齡津貼標準。
第三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保障“三無”、“五保”老年人供養需求的基礎上,優先照顧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歲(含本數)以上的高齡老年人。
第四條 政府對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80周歲(含本數)以上的困難高齡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和困難程度給予護理補貼。
第五條 免除農村老年人舉辦公益事業的籌勞任務,免除困難家庭老年人基本火化喪葬費用。
第六條 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關係變更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依法優先辦理,並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願進行詢問,有代理人的要嚴格審查代理資格。
第七條 各醫療機構應設立老年人視窗和通道,方便老年人就醫。鼓勵各醫療機構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建立協作機制,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應內設醫療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第九條 認真落實無障礙公共設施建設標準,做好公共場所無障礙建設,為老年人生活、出行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
第十條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應設立老年人專座,對老年人實行票價優惠,並對70周歲(含本數)以上老年人實行免費。
第十一條 公廁應配備便於老年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並對老年人實行免費。
第十二條 公園、旅遊景點應對老年人實行門票減免,對60周歲(含本數)以上至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優惠,對70周歲(含本數)以上老年人實行門票免費。
第十三條 各類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老年人免費開放。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貧困、高齡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給予學費減免。
第十四條 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應擴大老年人群體參保範圍,將80周歲以內的老年人納入保險範圍,對參保老年人應在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理賠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政府應對困難老年人參保給予支持。
條十五條 商業飲食服務網點以及水、電、氣、通訊、郵政等服務行業和網點,要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和優惠服務。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為老年人辦理業務提供導銀服務。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的老年人應提供優質服務,對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應提示相應風險。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時立案受理、審判和執行。
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應為老年人報案、參與訴訟等提供便利服務,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要簡化程式、優先受理、優先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有效期5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