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縣城市規劃區工程建設廢棄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規劃區廢棄余土、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規範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行為,切實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廢棄物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單位、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石)、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城規劃區內工程建設(含商業門市和居民住房裝修)廢棄物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四條 堅持凡運必審、規範實施、集中處置。所有工程建設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程式審批、按要求運輸、按規定處置。堅持牽頭攬總、各方協作,縣城市行政執法局作為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的牽頭部門,負責按本辦法要求牽頭組織實施。發改、規劃、住建、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環保、房管和縣鑫城建設公司等有關部門須主動參與,積極配合,切實履職盡責,做好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
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工程建設廢棄物處置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查考核;負責牽頭核發準運證、處置證;負責牽頭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等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對阻礙渣土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處理等工作。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負責廢棄物運輸車輛的交通管理等工作。
縣規劃局負責做好廢棄物專用消納場建設的規劃選址,負責辦理廢棄物專用消納場的規劃手續等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完善廢棄物專用消納場和臨時消納場的土地使用手續及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按照“六不準,六必須”要求,從嚴管理建築工地;對未辦理廢棄物處置證、準運證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其從事開工勘驗活動(即土石方開挖)。
縣工商質監局負責廢棄物處置企業的工商執照辦理及違反工商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督促業主對建設廢棄物消納場的環境影響評價,負責對廢棄物處置場地違章傾倒工業、醫療垃圾案件等進行查處等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辦理廢棄物消納場的立項手續,負責廢棄物處置收費工作的監管等工作。
縣房管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居民住宅的裝飾裝修廢棄物的規範收集處置等工作(無小區物業公司的,由所在鄉鎮負責)。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廢棄物運輸車輛的超載超限、非法營運等行為的查處。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五條 堅持“誰產生、誰處置、誰申報”原則,產生廢棄物的施工單位、個人或管理部門負責按規定和程式取得廢棄物準運、處置審批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嚴禁無證施工和運輸。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含建築物的工程裝飾裝修)由施工單位或個人負責向縣城市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填寫審批表(包括工程名稱、廢棄物類別、總量、地理位置、運輸路線、時限和運輸工具等);縣城市行政執法局收到申請後,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住建、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現場核實認定,經各部門審批同意後,辦理準運、處置手續。
允許區域內廢棄余土平衡處置。需運輸處置廢棄余土的施工單位和需購買廢棄余土填方的施工單位,共同向縣城市行政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組織住建、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現場核實認定後,按規定和程式辦理廢棄余土的準運證後,方可組織實施,且免收廢棄物處置費。若有剩餘的廢棄余土仍需按規定運輸到指定的消納場集中處置。
第七條 門市和商鋪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經營業主負責向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申請。廢棄物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直接或委託專業公司收集運輸和處置,運輸處置費由經營業主自行承擔。
第八條 商住小區居民住房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其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按規定和程式向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申報辦理準運、處置手續。物業管理公司須按審批要求,負責將小區內的裝飾裝修廢棄物收集運輸到指定場所集中處置,也可按照購買服務模式,委託專業公司代其轉運和處置。
無物業公司的居民住房裝飾裝修由所在的社區居委會負責,按規定和程式向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申報辦理處置準運手續。
第九條 規劃區內已報征未供土地的廢棄物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已供土地的廢棄物、在建工地施工或工程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縣住建局負責;有物業管理公司的居住小區內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縣房管局負責,無物業管理公司的居住小區內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商業門市和商鋪的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棄物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負責。各責任單位必須嚴格廢棄物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管轄區域內無亂堆亂倒廢棄物行為。
上述單位負責督促項目業主、施工單位或個人嚴格按規定對廢棄物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條 工程建設廢棄物運輸車輛實行專業化管理制度。所有參與或從事工程建設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專業標準並取得縣城市行政執法局認證,方可從事廢棄物運輸活動。
工程建設廢棄物運輸車輛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具備全封閉運輸功能;2.按規定完善車身顏色、標識標誌;3.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受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對其運輸線路軌跡的全程監管;4.車輛必須證照齊全。
第十一條 廢棄物運輸以項目為單位,實行一車一證管理。核發的處置準運證,不得轉讓、借用、塗改、偽造。項目廢棄物運輸完成後,證件自動作廢。
第十二條 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牌無證、“拋灑滴漏”、超載超限或黃標車及其他未取得專用運輸車輛證明的車輛從事廢棄物運輸活動。
第十三條 允許縣屬國有公司或社會組織組建廢棄物專業運輸公司,按照雙方自願、有償服務原則,參與廢棄物的收集運輸活動。
第四章 消納場建設和管理
第十四條 由縣住建局、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根據現有廢棄物消納場使用和區域內項目建設情況,及時研究提出新建廢棄物消納場的意見,報縣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十五條 新建廢棄物消納場涉及的征地拆遷安置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涉及證照手續辦理由對應的縣級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廢棄物消納場的運行和管理由承建單位負責。對縣城市行政執法局出具廢棄物處置準運證的,準其傾倒處置,並按公示的收費標準據實收費;凡未取得廢棄物處置準運證的一律不準其傾倒,並移交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牽頭核查處理。
由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局、縣住建局負責,將宗地內廢棄余土的總量和處置方式,作為今后土地出讓的基本情況納入土地出讓方案中。宗地競得方須在辦理報建審批手續時,一次性向指定的廢棄物消納場的經營管理單位繳納廢棄余土處置費;若繳納的廢棄余土處置費高於實際運輸處置費,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及時足額退還,若低於實際運輸處置費,則由經營管理單位按規定據實補收。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建築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檔案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情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頂格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仁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壽縣城市規劃區工程建設廢棄土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仁府辦發〔2012〕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