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是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需要進行的一項內容,主要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作用:執業資格認定
  • 現狀:下放至省級行政主管部門
  • 取消時間:2014年7月2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審核程式,項目取消,

項目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十六屆六中全會“嚴格醫療機構、技術準入和人員執業資格審核”及全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管理峰會精神,2006年12月,我部下發了《關於對醫療機構和醫師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轄區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規劃,對擬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和醫師組織技術能力評價,並於2007年1月15日前報送初審材料。除天津、河北、吉林、海南、西藏外,絕大多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已按《通知》要求基本完成規劃制訂和初審工作。為了進一步做好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工作,規範人體器官移植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我部擬於近期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規劃和擬批准首批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和醫師進行審定。現將有關事項及近期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組織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委員會審定專家工作組,於2007年3月15—16日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符合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規劃並通過初審的醫療機構和醫師進行審核(審核標準和審核程式見附屬檔案)。
二、審定專家工作組將通過審核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名單及相關材料報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委員會審定,經委員會報我部同意後,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管理暫行規定》,對準予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相關診療科目登記,並將準予執業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名單向社會公布。
三、未準予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的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其發放摘取器官《特許證》。對於未經認定擅自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暫停相關診療科目的執業活動,並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的責任;對於未經認定擅自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師,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組織機構

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的實施部門是國家衛生計生委。

標準條件

審核標準
(一)醫療機構。
1.三級甲等醫院;
2.有符合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規定的本院註冊執業醫師和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3.有符合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規定的、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5.有完善的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
6.申請肝臟移植的醫療機構近3年完成肝臟移植手術60例以上;申請腎臟移植的醫療機構近3年完成腎臟移植手術180例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腎臟移植手術500例以上;申請心臟移植的醫療機構近3年完成心臟移植手術10例以上;申請肺臟移植的醫療機構近3年完成肺臟移植手術10例以上;
7.移植後器官1、3、5年存活率符合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要求:
(1)良性終末期肝病移植肝臟1年存活率不低於80%,3年存活率不低於70%,5年存活率不低於60%;肝臟惡性腫瘤移植肝臟1年存活率不低於70%,3年存活率不低於50%。
(2)移植腎臟1年存活率不低於85%,3年存活率不低於70%,5年存活率不低於60%。
(3)移植心臟1年存活率不低於80%,3年存活率不低於70%,5年存活率不低於65%。
(4)移植肺臟1年存活率不低於60%,3年存活率不低於50%,5年存活率不低於40%。
8.器官來源合法,無器官買賣行為;活體器官移植能夠提供親屬關係證明;
9.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醫師。
1.執業類別為臨床醫師,執業範圍為外科,執業地點為三級甲等醫院;
2.從事本專業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職業道德高尚,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4.作為人體器官移植手術術者,近3年未發生二級以上與人體器官移植相關的醫療事故;
5.申請肝臟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的,近3年作為術者完成肝臟移植手術50例以上;申請腎臟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的,累計完成腎臟移植手術50例以上;申請心臟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的,近3年作為術者完成心臟移植手術10例以上;申請肺臟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的,近3年作為術者完成肺臟移植手術10例以上;
6.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的行為。
(三)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暫沒有醫療機構符合醫療機構審核標準第2、6款規定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醫療需求、醫療機構綜合服務能力、學科建設、教學能力和需要,指定一所三級甲等醫院籌備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工作,並限定其在3年內經過培訓後達到規定的條件。

審核程式

(一)通報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審核標準和審核程式;
(二)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委員會審定專家工作組專家對醫療機構和醫師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公開、公正、透明的集中審核、討論;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對醫療機構、醫師實行一票否決。
(三)腎臟移植、肝臟移植和心肺移植3個專業組專家分別對擬開展腎臟移植、肝臟移植、心臟和肺臟移植的醫療機構和醫師進行投票表決,並將投票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四)相關專業組專家半數以上同意即為通過審定專家工作組執業資格認定審核。
(五)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委員會審定專家工作組將認定審核的單位與個人報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確認後報衛生部醫政司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資格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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