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法學

人類學法學又稱“法人類學”,開始於上世紀20年代後半期,代表人物和著作有英、美兩國的馬林諾夫斯基《野蠻社會的犯罪與習慣》(1926)霍貝爾《原始人的法律》(1954)、格盧克曼《部落法的程式》(1965)波士尼西爾《法律的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多樣化》(1971)等。該學說的倡導者們效法上一世紀摩爾根及其《古代社會》,以民族文化人類學觀點和“參與觀察”方法,來集中地研究法律一般理論問題。倫敦大學授馬林諾夫斯基率先地用紐幾內亞和美拉尼西亞等地區的考察資料為根據,說明:這些處於史前狀態的人群,雖然十分尊重部落習慣和傳統,但是,出於私慾而侵犯他人生命、人格和財產的情況,因此也流存在著具有命令性和情制性的、或許可以稱之為刑法的懲罰規則。除此而外,那裡還存在類似西方社會的民法規則。這些敘述引起許多學者的興趣,不少人據此論證原始社會中的“新法律現象”。但是,由於他們沒有把社會規範現象的研究同這些民族的生產發展階段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階級分化的情況緊密結合,因而不免要偏離真正科學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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