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法〔2015〕100號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部署,進一步推進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促進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制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1次會議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確保改革於法有據。現將《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
最高人民法院 法務部
2015年4月24日
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部署,現就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提出方案如下:
原則和目標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改革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人民司法工作中堅持民眾路線,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
(二)堅持依法有序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應當於法有據,改革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由立法機關作出授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時上升為法律,確保改革在法律框架下有序推進。
(三)堅持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既涉及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式的原則性問題,也涉及一些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性問題,要堅持在中央頂層設計的框架內,鼓勵地方積極探索,總結經驗。
(四)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鑑域外經驗相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要立足我國國情,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也要吸收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
主要內容
(一)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
選舉權和
被選舉權的年滿2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都具備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是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注意吸收普通民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增加選任的廣泛性和隨機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機制,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製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冊,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
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於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人民陪審員名冊,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對於可以實行陪審制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迴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
(三)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合理界定並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範圍,充分發揚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民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四)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現象,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量比例,防止“駐庭陪審、編外法官”等情形,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審權利和效果。
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安排人民陪審員閱卷,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便利。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經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問、開展調解工作等。
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筆錄,規範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表意見順序和表決程式,保障人民陪審員評議時充分發表意見,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籤名確認制度。
(五)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開展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探索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會認可度。
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並對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資格、證據證明力、訴訟程式等問題及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但是少數人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
(六)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
建立人民陪審員職責豁免機制,因年齡、職業、生活、疾病等因素導致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存在明顯困難的可以免除其陪審義務。
公民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
(七)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制定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清單。
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
人民法院及各相關單位應當為人民陪審員履職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和改進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履職積極性,提高履職實效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僱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方案實施
(一)立法機關授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4月授權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起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原則上二年,最低不少於一年。
(二)積極開展試點。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研究制定試點實施方案,並選擇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10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三)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總結經驗,全面評估改革方案的實際效果,積極推動相關法律修改完善。
組織保障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負責,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財政部等部門積極配合。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改革工作,加強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加大人財物等保障力度,有力推進改革工作順利開展。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情況的跟蹤和指導,認真研究改革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設計。
方案解讀
4月1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法務部副部長
郝赤勇近日就司法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任務、做好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中做了哪些工作,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律檔案,為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十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工作機制,充分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參與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工作,同時,發揮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優勢,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積極作用。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積極成效,積累了有益的經驗。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存在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目標要求、主要內容、實施步驟作出全面部署。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的決定》,授權在北京等10省(區、市)分別選擇5個基層或中級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確保改革試點工作於法有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符合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順應了人民民眾對保證司法公正、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期盼,對於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拓寬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試點地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思想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將這項工作作為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增強自覺性、主動性,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增強司法權威,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記者:在改革試點工作中,司法行政機關承擔哪些職責?
郝赤勇: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獎懲等職責任務。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關於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對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工作作了具體規定。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職責,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式、退出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提出了改革任務要求。對於改革試點的內容,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總結以往工作的經驗,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的完善工作程式和工作機制;對於沒有修改的內容,要繼續堅持法律規定和以往成功做法。試點地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切實做好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記者:如何把握好選任條件和程式,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郝赤勇:選任環節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基礎,也是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關鍵。《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特別是任職年齡和文化程度作了適當調整,旨在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社會閱歷,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範圍,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公信度。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準確把握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注意吸收普通民眾,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注意吸收社會不同行業、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民族、不同性別的人員,保證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堅持選任基本條件的同時,要充分考慮選任人選是否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較好的民眾基礎、較強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心,以及是否有足夠的精力參與審判活動等因素,確保所選任人員能切實履行好陪審員職責。《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完善了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隨機抽選機制,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契約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人民陪審員選任程式,把好入門關,確保人民陪審員選任質量。
記者:在加強人民陪審員培訓方面怎樣開展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經任命後,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前應當經過培訓。司法行政機關應配合人民法院,通過崗前培訓、專題輔導、案例介紹等形式,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則、審判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的培訓,幫助人民陪審員領會和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程式。特別要結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關於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等方面的新精神、新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人民陪審員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職能力。
記者:從哪些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考核管理制度?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明確提出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配合人民法院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考核獎懲制度,對依法履職並取得突出成績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獎勵;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以及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行為,應當在查證屬實的基礎上,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要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制度,確保任免暢通,協調及時,管理高效。
記者:司法行政機關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參與人民陪審員改革試點工作?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多數來自基層,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具有植根基層、貼近民眾的優勢。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做好與人民陪審員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向他們反映社情民意,使他們在參與審判過程中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維護司法公正。要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經驗和優勢,提高人民陪審員法律素質和履職能力。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特殊作用,通過以案說法等形式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幹部民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記者:請談一談如何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順利開展並實現預期目標?
郝赤勇: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責任大,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人民法院相互支持、相互協調,共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各試點地區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周密安排,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做到組織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要深入學習領會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目標要求、主要內容和實施步驟,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試點工作。要認真總結和發揚多年來的經驗做法,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新情況,積極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成果。要大力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法治宣傳工作,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內容解讀
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的《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務部聯合印發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宣誓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試點法院名單也同時公布。
《方案》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改革目標,要求改革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堅持依法有序推進,並在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探索以及從本國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鑑域外經驗兩個方面做好結合。
《方案》要求,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要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以實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並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在任職年齡和學歷方面,和過去相比體現為“一升一降”,即任職年齡從年滿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學歷要求從一般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高中以上。
《方案》明確了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辦法》則明確了禁止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幾種情形,除《方案》規定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以及不能正確理解和表達意思的人員”外,“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也在禁止之列。
就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程式,《方案》要求,法院要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常住居民中進行隨機抽選,並建立一個人數為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候選人信息庫。在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徵求本人意見後,再隨機抽選不低於法官員額數3至5倍的人員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辦法》規定,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如人民陪審員人數低於法官員額數3倍,可以適當進行增補。
《方案》擴大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範圍,明確涉及群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影響較大的一審案件等,原則上要求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在重大案件中,可探索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辦法》則明確,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一審案件,原則上也應當有人民陪審員參與。
《方案》對人民陪審員的參審機制和職權要求作出了規定,在案件評議過程中,人民陪審員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對案件事實認定負責,如果意見有分歧,應當按多數人意見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如果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且認為人民陪審員多數意見對事實的認定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由審判委員會討論。
《方案》要求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對因年齡、疾病等因素導致履責困難的,可以免除其陪審義務。《辦法》則明確,在擔任人民陪審員期間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方案》要求,對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人民陪審員,要實行懲戒。《辦法》則明確了懲戒事由和懲戒方式,如人民陪審員有泄露秘密、索取收受賄賂以及充當訴訟掮客等7種情形,除按程式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外,可以以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則對人民陪審員宣誓制度包括誓詞、領誓人以及場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陝西等10省、市、自治區將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試點時間為兩年。
試點法院名單
北京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