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會計制度

1999年8月27日,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以國動字〔1999〕1號印發《人民防空會計制度》。該《制度》分會計總則、會計科目、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編審、會計分析、會計交接8部分,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6年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頒發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人防委字〔1986〕1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防空會計制度
  • 印發機關: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動字〔1999〕1號
  • 印發時間:1999年8月27日
  • 施行時間:1999年1月1日
檔案通知,會計制度,

檔案通知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的通知
國動字〔1999〕1號
各軍區人防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人防辦公室、財政局:
為了使人防財務管理工作,適應國家財稅體制改革和人防建設發展的要求,加強人防財務管理,規範人防會計核算,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現將《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印發你們,本規定、制度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6年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頒發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人防委字〔1986〕10號)同時廢止。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
1999年8月27日

會計制度

人民防空會計制度
第一部分 會計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會計核算,依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人防事業單位,執行有關企業會計制度。
三、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四、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以下記至分。發生外幣收支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核算,同時登記外幣金額和折算率。
五、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分期的起訖日期以公曆日期為準。
六、會計核算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五大類,各要素之間的平衡關係為:
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
七、會計信息和核算指標,應當符合各單位巨觀經濟管理要求,滿足加強管理、了解財務收支情況的需要。
八、會計業務處理、核算方法及口徑,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前後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九、各單位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及時進行核算。
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會計報表應當全面反映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對於重要的經濟業務事項,應單獨反映。
十、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直屬事業單位進行成本核算,可採用權責發生制。
十一、各單位的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應當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核算,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二、各單位應按本制度規定的一級、二級科目建賬、設定會計科目和科目核算內容、範圍進行核算。沒有經濟業務活動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各單位不得自行增減或打亂重編。
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三級以下科目進行核算。
十三、各單位會計檔案的管理,按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十四、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會計核算事宜,應按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十五、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十六、本制度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部分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10  其他應收款
4  113  預付工程款
5  114  在建工程
6  115  材料
7  117  對外投資
8  120  固定資產
9  124  無形資產
(二)負債類
10  201  借入款項
11  207  其他應付款
12  209  財政專戶存款
13  210  應交稅金
(三)淨資產類
14  301  事業基金
15  302  固定基金
16  303  專用基金
17  306  事業結餘
18  308  結餘分配
(四)收入類
19  401  財政補助收入
20  403  上級補助收入
21  409  平戰結合收入
22  412   附屬單位繳款
23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24  501  撥出經費
25  504  事業支出
26  505  平戰結合支出
27  512  銷售稅金
28  516  上繳上級支出
29  517  對附屬單位補助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
第101號科目 現金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庫存現金數額。
3.各單位應設定“現金日記賬”,發生現金收付業務,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逐筆順序進行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現金收、支合計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現金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4.現金收入業務較多,單獨設有收款部門的單位,收款部門的收款人員應將每天所收現金連同收款收據副聯編制“現金收入日報表”,送交會計部門的出納人員核收;或者將所收現金直接送存開戶銀行後,將收款收據副聯、“現金收入日報表”和向銀行送存現金的憑證一併交會計部門的出納人員核收記賬。
5.有外幣現金的單位,應分別按人民幣、各種外幣設定“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由財務部門統一在銀行開戶,不準多頭開戶。
2.各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本單位銀行存款數額。
3.各單位應按開戶銀行的名稱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人員依據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終時,單位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屬於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有外幣存款的單位,應在本科目下分別按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定“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各單位發生的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應按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並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年度終了(外幣存款業務量大的單位可按季或月結算),各單位應將外幣賬戶餘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餘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餘額與原賬面餘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列入“事業支出- ××××”、“在建工程”或“其他收入”科目。
第110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各項應收、暫付款項。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借出款、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收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應收的款項。
3.本科目應按債務單位和個人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113號科目 預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計畫、工程預算和承包施工契約,預付給施工單位的備料款、工程款。
2.本科目應按施工單位設定明細賬。
3.預付施工單位備料款、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以“材料”抵作預付施工單位工程款時,按照結算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科目。材料結算價與實際成本價之間的溢余,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虧損列入“事業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科目。
4.按進度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價款時,應依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及契約規定,扣回預付備料款、工程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結算的工程價款),貸記本科目(扣回的預付工程款)或“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應補付的工程款)科目。
5.分次撥款與施工單位一次結算竣工工程,在分次撥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工程竣工驗收後,依據經審查的竣工決算,應先補齊應付的工程尾款,補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然後,轉入“事業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轉賬時,借記“事業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6.跨年度的工程建設項目,年度終了應根據工程完成進度進行結算,對已完成的工程價款,應從本科目轉入“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借方餘額為未結算的預付工程款數。
第114號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投資尚未竣工的工程建設費用支出。
2.本科目應按工程建設項目設定明細賬。
3.工程建設造價費用劃分,執行《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
4.發生費用支出或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預付工程款”等科目。
5.跨年度的建設項目,應在年終時按建設施工進度辦理年度結算。
6.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辦理竣工決算時,借記“事業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115號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庫存物資材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
隨買隨用的物資材料及辦公用品,可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
2.本科目應按庫存材料物資保管地點、種類和規格設定明細賬,並根據庫存材料物資收、發憑證逐筆登記。
3.材料入賬價值的確認:
(1)購入物資材料,以購價(含稅)、運雜費作為材料入賬價格。
(2)材料出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或加權平均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4.科目使用方法:
(1)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的,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2)領用出庫時,借記“事業支出”、“平戰結合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以物資材料抵作預付工程款時,借記“預付工程款”、“在建工程”、“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單位材料的實際庫存數。
6.因受市場供需和物價變動的影響,發生材料盈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虧損時,借記“事業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7.各單位的庫存物資,應定期、不定期的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盤點,以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盤點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要查明原因,按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按實際成本作增加或減少材料處理。溢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盤虧時,借記“事業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117號科目 對外投資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通過各種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包括債券投資和其他投資。
2.各單位購入各種債券形成的對外投資,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3.各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評估價值或契約、協定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賬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4.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對外投出材料,按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 ,接材料賬面價值(含稅),貸記“材料”科目。按契約協定確定的價值與材料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材料賬面價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5.單位向其他單位投入無形資產,按雙方確定的價值,借記本科目,按賬面原值, 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同時按無形資產賬面原值,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6.以貨幣資金對外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7.各單位轉讓或到期兌付的債券本息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實收金額與賬面金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同時調整“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
8.對外投資分得利潤時,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平戰結合收入”科目。
9.按契約協定規定對外投資終結,收回對外投資時,按賬面原值,借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科目,貸記“對外投資”科目。同時按實收本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按實收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10.本科目應按債券和投資對象設定明細賬。
第120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值。
2.各單位應根據《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各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的價值記賬:
(1)購建、調入的固定資產,依據實際支付的建設、購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製、加工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時、材料和有關費用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擴建、改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定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單位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亦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8)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新、擴建人防工程 ,竣工驗收後,由“在建工程”科目轉入“事業支出-已完工程”科目時,借記“事業支出-已完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事業支出”、“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自製加工的固定資產,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事業支出-××××”科目、“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4)各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7)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8)出售、調出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9)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核算。
5.各單位應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的固定資產類別、使用部門設定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124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各單位購入或自行研究開發並按法律程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數,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各種無形資產應合理攤銷,不實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其購入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時,應一次性攤銷,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於內部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其無形資產應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攤銷時借記“平戰結合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單位向外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平戰結合收入”科目,結算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時,借記“平戰結合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5.用無形資產作對外投資的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核算。
6.本科目的期末餘額為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7.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二)負債類
第201號科目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從財政部門、上級人防辦公室、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本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時,借記“事業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入款項餘額。
4.本科目應按債權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207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除“借入款項”以外的各種其他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包括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籌退休金、個人繳存的住房金等。
2.單位發生各種應付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暫收款項的類別或單位、個人設定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經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向社會各單位收取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同級財政專戶的人防建設資金。
2.各單位收取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繳存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單位由財政專戶撥回存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尚未撥回單位的存款數。
5.本科目應按存入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210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
2.各單位應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時,借記“銷售稅金”、“平戰結合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餘額反映為應交未交納的稅金。
(三)淨資產類
第301號科目 事業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淨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餘資金等。
2.本科目應按核算的內容,下設“一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各單位在“一般基金”下設“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其他收入”明細科目。
“一般基金”主要用於核算滾存結餘資金。
“投資基金”主要用於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
3.各單位年終應將當期未分配的結餘轉入本科目,借記“結餘分配”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用固定資產、材料、無形資產和貨幣資金作對外投資時,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302號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建設、購入、自製、調入、融資租入(有所有權的)、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購入固定資產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3.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支付的租金,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5.盤盈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6.盤虧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經批准後,按賬面原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7.出售、調出、對外投資轉出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8.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單位固定基金總額。
第303號科目 專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按規定提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收入、支出及結餘情況。
2.各單位專用基金,應按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修購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設定明細科目。
3.各級人防辦公室按規定比例分配平戰結合收入轉入專用基金時,借記“結餘分配-平戰結合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分別記入“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按規定從中央預算撥付人防業務經費指標中提取事業單位工作生活用房補助時,借記“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
按規定從工資總額中提取職工福利費時,借記“事業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按規定從工資總額中提取醫療基金時,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一醫療基金”科目。
年終按規定比例分配事業結餘時,借記“結餘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並分別記入“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其他基金”等明細科目。
5.各單位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殘值變價收入轉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支付清理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時,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6.各單位出售、調出固定資產取得變價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7.人防事業單位收到各項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
對於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各單位應設定輔助賬進行登記並核算其繳納、使用及結存情況。
8.使用支付專用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期末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單位專用基金結存數額。
第306號科目 事業結餘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2.年度終了計算結餘時 ,應將“財政補助收入”、“平戰結合收入”、“其他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平戰結合收入”、“其他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撥出經費”、“事業支出”、“銷售稅金” 、“上繳上級支出”、“平戰結合支出”等科目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經費”、“事業支出”、“銷售稅金”、“上繳上級支出”、“平戰結合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單位當期實現的結餘。
4.年終時,各單位應將當年實現的結餘全數轉入“結餘分配”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結餘分配”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308號科目 結餘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當年結餘分配的情況和結果。
2.年度終了,應將當期實現的事業結餘,全數轉入本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設定“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平戰結合收入”、“其他收入”明細科目。
4.按人防財務管理規定,各級人防辦公室年終轉賬時,應將本科目中的“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其他收入”全數轉入事業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各級人防辦公室按規定比例分配“結餘分配一平戰結合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分配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5.事業單位年終按人防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分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專用基金-××××”科目。分配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四)收入類
第401科目 財政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係,收到由財政部門或上級人防辦公室撥入的屬於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人防經費。
2.本科目應按經費來源渠道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1)“中央預算撥款”:核算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由財政部或上級人防辦公室撥入的經費。
(2)“地方預算撥款”:核算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人防辦公室撥入的經費。
3.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平時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額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3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除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以外的,由上級人防辦公室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2.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額轉入“事業結餘” 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9號科目 平戰結合收入
1.本科目核算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提供技術服務、勞務、設計科研和國有資產使用等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平戰結合收入。
2.本科目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規定的收入項目設定明細科目。
3.取得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平戰結合收入-××××”科目。
4.年終按規定和比例上繳平戰結合收入時,計提時,借記“上繳上級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繳平戰結合收入”科目;匯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應繳平戰結合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上級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附屬單位繳款-平戰結合收入”科目。
5.獨立核算的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管理機構代收的平戰結合收入,上交主管人防辦公室時,可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6.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12號科目 附屬單位繳款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收到所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2.單位收到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年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繳款單位和繳款項目設定明細賬。
第413號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平戰結合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以外的收入,包括依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社會負擔的人防經費,外單位捐贈財物,銀行存款利息(不含專用基金存款利息),拆除損壞人防工程設備設施的賠償收入,材料變價和溢余,合資建設人防設施合資方撥給的資金等。
2.收取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繳存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由財政專戶撥回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3.收取除社會負擔人防經費以外的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4.年終結脹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5.本科目應按收入種類設定明細賬。
(五)支出類
第501號科目 撥出經費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按核定的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財政資金。
2.撥出經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對所屬單位撥付的非財政補助資金,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5.本科目應接撥付資金類別和所屬單位名稱設定明細賬。
第504號科目 事業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實際支出。
2.發生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材料”等科目。當年支出收回時,作沖減事業支出處理。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單位實際支出經費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已完工程支出” 、“工程維護管理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組織指揮支出”、“通信警報支出”、“宣傳教育支出”、“科學研究支出”、“事業機構支出”、“其他支出”設定明細賬。
5.人防事業單位的人員機構經費支出應按以下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6.人防事業單位社會保障費、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按規定標準和實有人數每月計算提取,直接列報支出。
第505號科目 平戰結合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組織人防平戰結合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2.發生平戰結合支出費用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材料”等科目。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實際支出的費用累計數。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人員經費”、“設備設施維護費”、“水電燃料費”、“其他費”等設定明細賬。
獨立核算的人防工程管理機構,應按人防事業單位的人員機構經費支出設定明細科目。
第512號科目 銷售稅金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提供勞務應負擔的稅金。
2.月末單位應按規定計算出應負擔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應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6號科目 上繳上級支出
1.本科目核算所屬單位按規定的標準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2.上繳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年終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 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上繳款項類別設定明細賬。
第517號科目 對附屬單位補助
1.本科目核算各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2.對附屬單位補助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補助收回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事業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類別和接受補助的附屬單位設定明細賬。
第三部分 年終清理結算和結賬
一、各單位應在年終前,依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防辦公室的決算編審工作要求,對各項收支賬目、往來款項、貨幣資金和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年終清理結算。在此基礎上,辦理年度結賬,編報決算。
二、年度清理結算的主要內容:
1.預算收支的清理結算:年終前,應按規定對財政部、上級人防辦公室和所屬單位之間的全年撥款數(包括追加追減和上劃下劃數額)以及應上交、撥補的款項等進行逐筆清理結算,確保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領撥經費數和上交、下撥數一致。
2.為了準確反映各項收支數額,防止未達賬項的發生,造成上下之間不一致,凡屬本年度的應撥款項,都應在12月31日前匯達對方。上級人防辦公室對所屬單位的撥款應截至12月25日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撥。
3.各項收支的清理結算:當年的各項收入,都要及時入賬。按規定應進行分配的各項收入都要按規定比例分配轉賬。本年度的各項應繳款都應在年終前全部上繳。年終前上繳確有困難的應預提列入“其他應付款”科目。
當年的各項支出,應按規定的支出用途和科目核算內容進行正確歸集核算列賬,如實反映。
4.年度各單位的支出決算,一律以截止12月31日本年實際支出數為準,各單位不得提前和推後結賬。不得以上級人防辦公室的撥款代替實際支出。
5.各單位的往來款項,年終前應儘量清理完畢。按有關規定應當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往來款項,要及時辦理轉入各有關賬戶,編入本年決算。
在建工程,年終要辦理結算。
6.銀行存款、現金的清理結算,各單位年終應及時同開戶銀行對賬,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要同銀行對賬單的餘額核對相符;現金賬面餘額,要同庫存現金核對相符;有價證券賬面數,一般應同實存數核對相符。
7.財產物資的清理結算。年終前各單位應對固定資產、材料等財產物資進行全面清理盤點,發生盤盈、盤虧的,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調整賬務,做到賬實、賬賬相符。
三、年終結賬的主要內容:
年終結賬,各單位應在年終清理結算的基礎上進行,年終結賬主要包括年終轉賬、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
1.年終轉賬。賬目核對無誤後,首先計算出各賬戶借方或貸方的12月份合計數和全年累計數,結出餘額;然後編制結賬前的“資產負債表”,試算平衡後,再將應對沖結轉的各個收支賬戶的餘額按年終沖轉辦法,填制12月31日的記賬憑證單辦理結轉沖賬。
2.結清舊賬。
(1)將轉賬後無餘額的賬戶結出全年總累計數,並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
(2)對年終有餘額的賬戶,在“全年累計數”下行的“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再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年終餘額轉入新賬,舊賬結束。
3.記入新賬。記入新賬是依據本年度各賬戶餘額表,編制年終決算的“資產負債表”和有關明細表。
(1)將表列各賬戶的年終餘額數,不需編制記賬憑證,直接記入新年度相應的各有關賬戶,並在“摘要”欄內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2)各單位的年度決算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人防辦公室審批後,如有與原報決算不一致,需要調整的,一律在新賬上進行調整。
第四部分 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憑以記賬的合法書面檔案。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賬、核算的唯一合法的憑證。
1.原始憑證主要包括:銀行各種收、付款結算憑證、經費開支單據(發票)、各類收費收據、經費領撥款憑證、轉賬通知、材料出入庫單、固定資產購建、調撥單、借款憑證、各種稅票、上繳經費憑證以及能夠證明會計業務發生經過的憑證、表冊、檔案、批覆等。
2.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填制單位印章、填制人員簽章、經辦人簽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等。
3.自製原始憑證必須經單位分管財務領導或會計主管批准,應有覆核和經辦人簽章。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公章。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簽章。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人員簽章。
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證明或收據。
以外文憑證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譯成中文。
4.原始憑證應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手續齊全、大小寫金額應與數量單價相一致,品名要詳實,不準塗改、挖補。否則財會人員有權不予辦理。
5.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遺失情況發生,應由簽發單位出具證明或由經辦人寫出情況說明,報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後,可視同原始憑證。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按照會計核算要求,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由財會人員整理填制的,並作為登記賬簿依據的憑證。各單位的記賬憑證應按本制度的統一格式和規定,印製和使用記賬憑證。主要包括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
1.記賬憑證格式詳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三(略)。
2.記賬憑證的編制方法:
(1)各單位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進行歸納整理編制。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填列齊全,經覆核後憑以記賬、同時制證和覆核人必須簽字蓋章。
(2)記賬憑證除結賬和更正錯誤外,都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當日發生的相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匯總填制。不同會計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合併編制一張記賬憑證,也不得將幾天的會計事項加在一起作一個記賬憑證。
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把原始憑證附在其主要的一張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相關記賬憑證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編號,以便查閱。
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必須經主管會計人員簽章。
(3)記賬憑證的編制必須清晰、工整、字跡不得潦草。記賬憑證要指定專人覆核,並經會計主管人員簽字後方可據以記賬。
(4)記賬憑證應根據會計業務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填制,並按制證的順序,每月從第1號編一個連續號。一筆經濟業務需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採取分數編號法編號。
3.會計憑證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傳遞程式要科學、合理、手續嚴密,防止漏洞發生,具體辦法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4.會計記賬憑證登記完畢後,根據規定要求,按記賬憑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原始憑證,加封面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經本單位領導同意或會計主管批准,可以複製,並做好登記。記賬憑證封面樣式見格式四(略)。
5.記賬憑證錯誤的更正方法。各單位會計部門填制的記賬憑證發生錯誤時,不得挖補、塗抹、刮擦和使用化學藥水消字,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1)發現未登記賬薄的記賬憑證錯誤,可將原記賬憑證作廢,重新編制記賬憑證。
(2)發現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錯誤,可採用“紅字沖正法”或“補充登記法”進行更正。
採用計算機做記賬憑證的,用“紅字沖正法”時,以負數表示。
第五部分 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會計核算過程中,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用來全面、連續、系統地記錄經濟業務的工具。
一、會計賬簿種類
各單位按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核算的需要,應設定以下會計賬簿:
1.總賬。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總分類科目設定賬戶,核算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支出、結餘總括情況的平衡賬務,控制和核對各明細賬。總賬使用三欄訂本式賬簿。具體格式詳見格式六(略)。
2.明細賬。根據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設定,用以對總賬有關科目進行明細核算的賬簿。主要有:
(1)收入明細賬。包括撥入經費明細賬、上級補助收入明細賬、平戰結合收入明細賬、其他收入明細賬等。
(2)支出明細賬。包括撥出經費明細賬、事業支出明細賬、平戰結合支出明細賬等。
(3)往來款項明細賬。包括其他應收款明細賬、預付工程款明細賬、在建工程明細賬、其他應付款明細賬等。
(4)材料明細賬,包括固定資產明細賬、材料明細賬等。
(5)其他資金明細賬。包括對外投資明細賬、專用基金明細賬、結餘資金明細賬等。
明細賬的格式詳見格式七(略)。
二、賬簿使用要求
1.會計建賬和使用,以每一會計年度為限。每一賬簿啟用時,必須填寫“經管人員一覽表”和“賬簿目錄”(格式略)附於賬簿扉頁上,並要簽字加蓋公章。賬簿應按頁碼順序逐頁編號,不得跳頁、缺號。
2.各單位會計核算採用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總賬、明細賬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業務量比較多的單位,總賬也可採取科目匯總表記賬。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序時登記。當月發生的業務必須當月處理完畢,日記賬必須當天登記完,不得積壓。科目匯總表格式詳見格式五(略)。
3.手工記賬必須使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準使用鉛筆、原子筆。紅色墨水除登記收入負數使用外,只能在劃線、改錯、沖賬時使用。
登記賬簿必須按照編定的頁數連續記載,不得跳行、隔頁。如因工作疏忽發生跳行或隔頁時,應將空行、隔頁劃線註銷,並由記賬人員簽名蓋章。
登記賬簿要及時,摘要清楚、文字和數字的書寫工整、數字準確,並要做到日清月結。
4.登記賬簿應根據已經審核無誤的會計記賬憑證進行,記賬時,將記賬憑證編號記入賬簿內,記賬後,在記賬憑證上用“√”符號註明,表示已登記入賬。
5.各種賬簿記錄應做到定期對賬,並按月結賬。
對賬。各單位應定期將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貨幣資金、材料、固定資產、往來款項的單位和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對賬。庫存現金要每日進行核對,銀行存款每月要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結賬。各單位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每天結出餘額。其他賬簿每月至少結賬一次。在結賬前,各單位必須將本期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手工記賬單位結賬時,於最後一筆業務金額欄下劃一單紅線,在紅線下結出年初以來累計發生額和餘額。
三、會計賬務記錄錯誤更正
賬簿登記如發生錯誤,嚴禁挖補、塗抹、刮擦或用化學藥水消字。應按下列方法更正:
1.手工登記賬簿如記賬憑證無誤,只是登記賬簿時發生文字或數字書寫錯誤,套用“劃線更正法”更正,並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2.由於記賬憑證科目對應關係填錯引起的記賬錯誤,應編制正確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第六部分 會計報表的編審
一、會計報表是反映各單位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檔案,是財政部門和上級人防辦公室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單位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的基礎。各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會計報表的編審工作。
二、人防會計報表由主表、附表和說明三部分組成。
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資產負債表按照“資產+支出=負債+淨資產+收入”的平衡公式設定。左方為資產部類,右方為負債部類,左右兩方總計數相等。
附表包括經費支出表,平戰結合收入、支出及分配表,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經費支出表等。
財務狀況說明書是根據會計報表分析結果,填寫會計報表中不能直接反映的分析性文字,他是對會計報表的一種補充說明。一般包括影響各單位財務狀況、收支和資金變動的原因;收入、支出和資金活動變化的趨勢;管理中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對上級主管財會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會計報表及封面格式詳見格式十至十七(略)。
三、會計報表的編審要求。
編制會計報表的基本目的,是向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各單位應保證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準確、完整,及時地反映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
1.各單位要加強日常會計核算工作,會計報表的數字要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匯總和有關資料編制,切實做到不漏單位、賬表相符,要有根有據,不準估列代編。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
不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的單位,上級主管財務部門有權停止撥款;對瞞報和篡改會計報表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會計報表由基層單位編制,按經費領撥關係逐級匯總上報,上級單位要在編制本級會計報表的基礎上,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過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制匯總會計報表,並將上下級之間的對應科目數字沖銷後,逐級匯總上報。
上報上級人防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字並加蓋公章。
3.會計報表編制要做到數字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數字真實可靠,要求各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前,認真做好對賬、轉賬、結賬等工作,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和報表數字真實、準確無誤。
內容完整。要求各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格式、內容和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要符合統一規定。各表之間的有關項目和對應關係要認真核對,保證表表相符,數字互相銜接一致。
四、會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決算)三種。
月份和季度會計報表,只編制“資產負債表”。
年報(決算)按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全部編制上報。
五、會計報表報送時間。
基層單位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五日內報出;
基層單位季度會計報表應於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報出;
年度會計報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於年度終了後40日內報出。同時,抄報軍區人防辦公室。
年度會計報表,在報送上級人防辦公室的同時,應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七部分 會計分析
一、會計分析以會計核算、報表等資料為主要依據,結合預算(計畫)等有關資料,對一定時期本單位、本系統財務活動和經濟活動過程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並進行總結,做出正確評價,預測發展趨勢,為加強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二、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
1.資產狀況分析。包括資產、負債和淨資產三者之間的構成關係及變動情況;經費劃撥、結算情況;貨幣資金構成及變動情況等。
2.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包括年度收入預算執行情況,超收或未完成的原因;年度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較計畫節約或超支及較上年增減變動的原因;工程建設概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成本增減原因等。
3.實物資產管理分析。包括材料增減變動情況;固定資產構成和增減變動情況等。
三、會計分析方法。應採用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結構分析法和差額分析法等方法。
四、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分析所用數據、資料及有關情況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分析既要分析一般情況, 又要突出重點,對管理中的主要問題、重點單位應進行深入分析;定量定性分析應遵循科學、客觀的原則;在分析現狀的同時,又要預測發展趨勢,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建議。
五、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會計分析工作,如實提供預算、計畫數據及有關資料和情況。
六、各單位年末,應按規定的內容進行一次全面分析,寫出分析報告,並附有關會計分析資料,逐級匯總隨年度會計報表一併上報。
第八部分 會計交接
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交接不清不得調動、離職。因工作需要短期離職的交接手續,按單位領導指示辦理。
二、交接內容包括:檔案、資料、憑證、賬簿、報表、印鑑、支票、現金和金、銀、珠寶、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微機列印的有關賬、表、備份軟碟、軟體及密碼設定等。
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會計工作和管理情況向接交人詳細介紹。對未了或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三、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財務部門派人協同監交。
四、交接前,移交人員按移交內容整理有關資料、物品,對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應填制憑證,登記入賬,並在最後一筆金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編造移交清冊。交接時,交接雙方按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清楚後,由移交、接收、監交人員在移交清冊上籤章。
移交清冊應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五、接替人員繼續使用接收的會計賬簿,連續使用,不得自行另立新賬。
六、移交人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批准,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受委託人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七、單位撤銷、合併、分立,會計主管人員和會計人員,必須做好清理工作,結束賬目,向接收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辦理移交。移交結束前,主管、經辦人員不得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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