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職責

人民警察職責(Duty of the People's Police)人民警察法定的職務責任或義務。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主要是:1.預防、制止、偵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緝逃避偵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人犯;2.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3.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領導民眾進行防特、防匪、防盜、防火工作;4.警衛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監獄、看守所和勞改場所;5.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枝彈藥、無線電器材、印鑄行業、刻字行業;6.管理戶籍;7.依法管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項;8.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車輛等;9.維護公共場所、民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10.保護各國駐華使領館的安全;11.警衛重要的機關、廠礦企業的安全;12.進行消防工作;13.追查被搶劫、偷盜的財物,查找迷失的兒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護被害人和突然患病處於孤立無援的人;14.向民眾進行治安宣傳;15.其他屬於人民警察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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