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是2014年11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劉艷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
  • 作者:劉艷雲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4年11月
  • 頁數:108 頁
  • 定價:2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3137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的研究背景是:2007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調解員協會率先在全市範圍內確立了在法院立案大廳內設定“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模式。這個調解工作室,不受人民法院委託之限制,完全以“獨立第三方”的身份,將人民調解直接延伸至法院內,第一時間接訪當事人。幾年來,調解人員除了解答各種法律諮詢外,還適時給予及時的調解工作,這不僅在客觀上緩解了法院立案視窗的壓力,還受到了廣大來訪民眾的認可。從而使“人民調解延伸至法院”這一工作模式得以成為定式。這對提升我們拓展人民調解工作新模式的意識有很好的幫助作用,更是有一種積極的促進作用,必將給辛勤工作在人民調解崗位上的同志們一種全新的啟示。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從人民調解的理論基礎入手,結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室設立8年來的第一手工作數據,闡述了當前民間糾紛形勢、當事人群體、調解工作室的作用、訴前調解中引入人民調解作為“第三方”的公信力、意義以及今後的發展方向等。

作者簡介

  劉艷雲,1963年12月生人,女,河北人。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系,現在中共北京市西城區委黨校任教,擔任社會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要從事公務員培訓和幹部培訓的教學工作,除了法學理論授課外,在培訓中開設了“依法行政案例教學”、“依法行政現場教學”、“依法行政模擬法庭”等教學形式。期間在《管理學家》、《法制與社會》、《新視野》、《北京行政學院學報》、《湖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等學術雜誌發表學術論文多篇,近期的《西城區民間糾紛的基本形勢與調解》被北京市社會科學院首都綜治研究所收入《首都社會管理與發展報告(2013-1014)》;完成西城區優秀人才資助課題多篇;多次協助西城區婦聯完成調研課題,其中《西城區婚姻家庭糾紛的現狀及誘因分析》獲北京市婦聯2013年優秀調研成果一等獎。
  主要社會兼職為西城區婦女理論研究會成員、西城區人民法院陪審員、西城區區委講師團成員、西城區人民調解員協會專家組成員。

圖書目錄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研究》
第一章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的基礎理論
一、人民調解的歷史、發展
(一)調解制度的歷史起源與發展
(二)人民調解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
二、人民調解的概念解讀
(一)人民調解的概念
(二)人民調解的性質與特徵
三、人民調解的價值和社會功能
(一)人民調解的意義和價值取向
(二)人民調解的社會功能
四、國內外相關制度的比較
(一)國外民事司法制度中引入ADR的情況
(二)我國人民調解制度與國外民事司法制度中ADR機制之比較
(三)人民調解與仲裁和信訪
(四)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比較
(五)人民調解與訴訟
五、人民調解的原則
(一)當事人自願、平等原則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原則
(三)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
第二章 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的實踐研究
——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調解員協會為實例
一、人民調解工作室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接訪案件的類型
(一)民間糾紛中,民事糾紛占98%
(二)民事糾紛的特點
(三)來訪人員構成呈三大群體特點
三、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
(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月均接訪工作量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接訪糾紛之調解率
(三)人民調解工作室接訪訴前、訴中與訴後糾紛之比例
(四)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調解與指導工作之方法
四、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的實踐經驗
(一)特定環境下的獨立第三方身份更具有“公信力”
(二)設於法院內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最佳契合點
(三)“單方(單獨)調解”的方法得到彰顯
(四)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有效銜接
(五)社會工作經驗與專業工作能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視
第三章 關於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的思考
一、調解延伸是人民調解發展的客觀需要
(一)便於了解當地情況且針對性地調整工作方略
(二)便於與人民法院進行溝通
(三)便於加強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四)便於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影響力
(五)便於在“大調解”體系中建立深度的銜接機制
二、人民調解延伸是民主法制的進步
(一)司法社會化成為普遍趨勢
(二)走出司法能力不足的困境,實現訴前分流
(三)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不能適應社會糾紛形態的變化
(四)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提升人民調解機制的功能
(五)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能夠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益
三、人民調解延伸的現狀與問題
(一)訴前調解與訴訟指導工作與法院立案庭工作尚未建立
溝通和交流機制
(二)涉訴調解、指導工作與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之間無溝
通和交流機制
(三)人民調解工作室缺乏及時了解、掌握最新司法資料
和審判動態信息的渠道
(四)司法資源有待“有效”整合
(五)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某種程度上給虛假調解創造了便利條件
四、深化人民調解制度延伸機制之建議
(一)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範圍
(二)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室資金的投入
(三)調整普法宣傳與業務培訓方向
(四)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的專業化建設
(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室工作的指導
(六)逐步建立與法院訴訟調解工作相適應的各種延伸機制
(七)嚴格適用司法確認程式,加強人民調解協定的法律效力
結 語
參考文獻
後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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