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審判權原則

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審判權原則是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包括以下內容:審判權的統一性。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一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審判由人民法院進行,任何外國不得干涉中國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審判機關的統一性。對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按照分工統一進行,並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無權行使審_判權。(3)審判程式及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必須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並以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為根據審判案件。

審判機關的統一性。對各類案件的審判工作,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按照分工統一進行,並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任何其他組織或個人無權行使審_判權。(3)審判程式及法律適用的統一性。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必須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並以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律為根據審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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