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

《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是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司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內容,瑕疵,

內容

最高檢下發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控告、申訴範圍,確保符合法定條件的控告、申訴及時導入法律程式,嚴防“踢皮球”現象發生。檢察環節存在司法瑕疵的,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
《處理辦法》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司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該辦法通過明確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發現和處理措施,有利於預防、減少和及時補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

瑕疵

對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諒解和認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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