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書畫家聯合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人民書畫家聯合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書畫家聯合會
成立背景,主要領導,主要章程,

成立背景

經過一年期的準備和規劃,2015年,人民書畫家聯合會正式啟動,由黑龍江省美協名譽主席、第九屆全國政協委員於志學擔任會長。人民書畫家聯合是經過上級國家機關正式批准,從事中國書畫藝術交流、研究、學術探討和創作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民眾社會團體。2014年正式成立,總部設在北京。
人民書畫家聯合會
人民書畫家聯合會是在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設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的指示精神下,本著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目標,連線廣大書畫家和書畫愛好者,促進國內外藝術交流為目的,大力發展中華傳統藝術—國粹書畫藝術。
人民書畫家聯合會的職能是為書畫名家與企業,相關藝術機構,書畫收藏家,書畫愛好者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進行學術研究,藝術諮詢,出版文藝專刊;舉辦畫展、開展海內外書畫藝術交流活動等一系列工作;建立書畫培訓的長效機制;培養和挖掘書畫藝術人才,推出優秀人才及作品,打造實至名歸的書畫名家,竭誠服務於書畫藝術教育事業;組織書畫作品的評估鑑定;組織書畫名家創新書畫藝術;提高書畫名家的社會知名度,藉助藝術名家群體優勢拓展產業化渠道。

主要領導

會長:於志學
藝術顧問
劉大為 中國美術家協會主席
沈鵬 原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中國書法家協會顧問
歐陽中石 著名文化學者、書法家、書法教育家中國書法家協會顧問
權希軍 中國書法家協會副秘書長、篆刻委員會副主任,刻字研究會會長,中國書協顧問
劉文西 全國文聯委員、原中國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畫藝委會委員
尼瑪澤仁 中國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美術家協會顧問
張復興 廣西美術家協會名譽主席,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
賈廣健 天津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國家畫院青年畫院副院長
鄭叔方 北京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
王阿敏 原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部主任,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
汪國新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
胡寶利 中國國家畫院交流中心主任,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

主要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是經過國家相關部門正式批准,以弘揚中國書畫藝術,匯聚業界精英人才,搭建權威交流平台,提供周到優質服務為宗旨。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民眾文化藝術團體。由全國各地優秀的書畫家及書畫愛好者共同組成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二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的主要工作是為書畫名家與企業,相關藝術機構,書畫收藏家,書畫愛好者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進行學術研究,藝術諮詢,出版文藝專刊;舉辦畫展、開展海內外書畫藝術交流活動等一系列工作;建立書畫培訓的長效機制;培養和挖掘書畫藝術人才,推出優秀人才及作品,打造實至名歸的書畫名家,竭誠服務於書畫藝術教育事業;組織書畫作品的評估鑑定;組織書畫名家創新書畫藝術;提高書畫名家的社會知名度,藉助藝術名家群體優勢拓展產業化渠道。為繁榮發展中國書畫藝術、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建設人類的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奮鬥,共同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第一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接受相關部門領導和社會各社團管理機構指導和監督管理,結合自身特點,按照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開展業務如下:
(一)積極組織舉辦書畫學術研討會,全國性的書畫展覽、展示、書畫大賽活動。
(二)組織並配合政府、機關、部隊、廠礦、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舉辦藝術創作筆會,促進文化交流和經濟發展。
(三)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書畫展銷、拍賣和網上銷售活動。
(四)組織書畫作品評估鑑定,推出挖掘優秀人才及作品,打造實至名歸的書畫名家。
(五)以書畫培訓中心為主體,開展各種書畫培訓活動和項目。
(六)為會員提供藝術宣傳、藝術諮詢、會刊畫冊設計製作、信息渠道搭建等宣傳服務。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第四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凡各地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及其它的書法家團體組織和熱心於書畫藝術的機構和個人,及在書法藝術上有一定造詣、承認本協會章程的,經自願申請,由常務委員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理事或會員。要求如下:
(一)參加全國性書畫展(大賽)一等獎和獲獎兩次以上者。
(二)各地書畫社團、組織的骨幹或主要負責人;
(三)在書畫理論研究上有卓越建樹者;
(四)能夠推動書畫藝術發展的社會活動家;
第六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提出申請,填寫《人民書畫家聯合會會員登記表》,提供相關證件和資料,提交書面申請一份、身份證複印件一份、2寸彩色免冠照4張、個人藝術簡歷一份、書法代表作2幅?尺存檔用。如系被推薦者須附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書一份。
(二)由本會會員推薦介紹的,經理事會研究批准,由秘書處核發《會員證》或《理事證》。
第七條:理事及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
(二)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三)享有優先在本會各種媒體發表文章及作品的權利。
(四)有應邀參加本協會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五)有推薦優秀書法藝術人才入會的權利。
(六)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要求以及監督的權利。
第八條:理事及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執行本協會決議,如實填寫入會申請書,維護本協會利益、榮譽的義務。
(二)積極參與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向本會反映情況,的義務。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人,交回會員證。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經除名。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所交納活動基金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人民書畫家聯合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常務委員由主席直接聘任。常務委員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決定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決定協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與各部門人員的任免。
(四)制定和修改《人民藝術家聯合會章程》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根據發展需求,聘請部分德高望重的有關領導擔高級顧問和顧問。聘請國內著名書法家擔任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等職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均為理事、會員交納的會費,企業贊助,社會捐助,作品銷售以及在法律和政策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只本著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的原則,對貢獻突出的會員實行獎勵或其他激勵時使用。
第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六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2014年10月1日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權、解釋權歸人民藝術家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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