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人格權作為一項絕對權,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人格權禁令本質上是及時制止侵害人格權的行為,防止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後果發生或擴大,具有對人格權保護的事前預防功能。
與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同,人格權禁令不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家庭成員關係,只要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實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害等違法行為,若不及時制止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後果,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禁令。
適用情形
中國民法典規定的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通常僅適用於情況緊急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禁令適用於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行為,在此情形下,如果不及時採取禁令措施,侵權行為繼續進行,就會造成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甚至導致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害以外的其他損害(如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商譽的減損等)。禁令制度適用於正在實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禁令的適用要求必須存在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人格權的情形,從而使得申請人在實體糾紛的審判中具有較高的勝訴幾率。
因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強調禁令必須針對“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第一,人身保護令適用範圍以外的侵害人格權的行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雖然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僅僅適用於人身保護,而禁令是保護所有人格權的重要措施,而不僅僅適用於對人身安全的保護。我國現行立法缺乏關於統一適用人格權保護的禁令制度,這方面還有待完善。從實踐來看,大量的網路侵權行為迫切需要通過禁令制度予以遏制,尤其是針對名譽、隱私等方面的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加以制止,損害後果可能會被無限擴大,因此禁令制度的適用必要且可行。
第二,行為人正在實施的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在網上發布相關的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侵權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可以通過發布禁令的方式予以制止。再如,行為人已經在網上發布他人的裸照,如果不及時制止,就可能使受害人的名譽、隱私遭受重大損害。
第三,即將實施的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也就是有侵害人格權之虞的行為。它是指未來有可能發生侵害人格權的危險,且發生侵害的蓋然性較高的行為。
申請程式
禁令的申請程式必須遵循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必須明確向法院提出申請,且申請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例如,申請針對何種行為頒髮禁止性的禁令以及申請採取的具體措施如封鎖、禁止、斷開連結、刪除等。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將開啟人格權保護的新方式,成為權利實現的途徑和解決糾紛的手段,同時將彰顯司法的權威性。
社會影響
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法律上規定的侵害人格權的禁令制度,開啟了人格權保護的新方式。禁令不僅成為權利實現的途徑和解決糾紛的手段,而且將成為依法管網、治網的重要形式,並將彰顯司法的權威性。但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本身具有嚴肅性和規範性,不是每一個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件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實踐
(鷹潭市餘江區人民法院依法為申請人熊某作出了人格權禁令)2023年11月1日訊息,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以及對楊某的調查情況,可以證明楊某常與村民發生糾紛,近期遇見熊某便會出言挑釁、威脅,不採取禁令措施,放任其在公開場合實施針對申請人的挑釁、威脅等行為,會造成熊某的人身、精神損害進一步擴大,具有現實緊迫性,故熊某的申請符合人格權行為禁令的法定條件,依法予以準許。於是,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楊某威脅、恐嚇、謾罵、接觸熊某,並禁止楊某接近、進入熊某的住所。
(
北京法院首份涉及網路暴力的人格權侵害禁令)。2023年8月19日據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訊息,本案中,被告肖某在近一年時間裡直播40多次,發布大量針對原告董某的視頻,其中含有大量侮辱性言辭,用語粗鄙,充斥著謾罵和人身攻擊。案件審理期間,儘管法庭提醒,肖某仍舊以每晚定時直播的形式繼續發布侵權言論,並公開董某數位身份證號碼信息,董某據此向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結合相關證據和事實,法院還指出,肖某直播內容言論中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辭,用語低俗,內容多為評論他人是非,並無其他實質性內容。對涉案侵權行為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有利於規範網民的網路言行,維護清朗的網路空間秩序。法院裁定肖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賬號中發布侵害董某名譽權的內容,該人格權禁令裁定書送達被告即生效。目前,被告肖某已經停止發布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