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稱號獲得者

人才稱號獲得者,是指獲得“人才稱號”的人,是優秀人才的代表,高層次人才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

基本介紹

基本定義,使命責任,崗位管理,服務契約,招聘規範,相關申報,

基本定義

人才稱號獲得者是優秀人才的代表。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扭轉以“帽子”為牽引建設人才隊伍的不良傾向。

使命責任

正確認識人才稱號獲得者的使命責任。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第一身份是教師

崗位管理

強化人才稱號獲得者崗位管理。高校要依法依規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契約管理,明確崗位職責、目標任務等,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服務契約

要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履行契約、承擔任務、發揮作用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嚴格按照規定作出處理,增強契約約束力,推動人才稱號獲得者樹立法治意識,強化履職擔當。
高校要將國家人才計畫與本校實際緊密結合,統籌考慮人才稱號獲得者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和支持體系。對在支持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要按照政策和契約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
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契約,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招聘規範

規範高校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不將人才稱號作為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布“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

相關申報

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為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定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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